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已经2012年12月3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5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补充耕地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工作,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制度,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促进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挖掘后备资源,认真搞好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1、认真建立后备资源库。全面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各县(市、区)要在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基础上,积极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后备资源调查建库工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深入挖掘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拓展耕地后备资源渠道。除了对荒山、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外,还要充分发挥我市丘陵缓坡地区缓坡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将符合土地开发条件,坡度在25度以下的长期未利用、实际已荒芜的园地和疏灌木、低效残次林缓坡地,经县(市、区)级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可并完成地籍变更调查后进行耕地开发。加强对灾毁耕地的复垦,对灾毁耕地,经民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确认,依法办理地籍变更,依法通过工程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所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对废弃地、空心村、废旧宅基地的复垦,多途径、多渠道拓展耕地后备资源。

3、抓紧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依据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各县(市、区)务必在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布置土地整治项目及规模,为今后开展和实施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二、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权限,执行项目可研和规划设计单位备案制

1、明确项目立项审批权限。项目总面积在60亩以下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立项和验收。项目总面积在60亩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立项和验收。对集中连片的图斑,原则上应集中立项,统一开发。单个图斑面积在60亩以上的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不得进行分割立项。市、县人民政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之外的资金开展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全部用于占补平衡。所有占补平衡项目报部备案均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的,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县级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和整治项目由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验收阶段的勘测定界;市级立项且面积在300亩以上的验收勘测定界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300亩以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执行项目可研和规划设计单位备案制。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实施备案制,未通过备案的不得参与辖区内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的投标,具体审查备案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规范申报条件和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申报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补充耕地位置、面积、地类要准确,权属无争议,且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同意。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项目选址。项目选址由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地类须符合土地开发条件,坡度在25度以下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变更现状图上有图斑的后备资源。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认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其中县级立项的项目可做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设计;市级立项的项目,须按省国土资源厅现行规定编制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编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责任心强并在市土地整理中心备案的技术单位承担。

3、项目立项。县级立项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区)政府下达立项批复。市级立项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部门报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对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同意后,下达立项批复。市级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按省国土资源厅的现行规定办理。

4、项目实施。项目经立项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应当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资金管理审计制、竣工验收制、后期管护制、廉政建设制等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县级立项且工程简易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或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专门机构或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承担。市级立项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理工作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聘请有资质、信誉好、责任心强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县级立项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验收批复。市级立项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

6、报部备案。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批复后,市、县国土部门应当及时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项目报部备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报备材料报部备案,60亩以下的项目可打捆报备。

四、强化新增耕地监督落实后续管理

1、落实后期管护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落实耕作主体。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财政、农业、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已落实耕作主体的新增耕地列入国家农业政策性补贴范围。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当及时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将新增耕地交给土地权属单位自行耕种或外包耕种。

3、加强农业指导和政策性补贴。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增强农民对新增耕地的耕种积极性,防止新增耕地出现撂荒现象,督促耕作主体耕种和落实培肥地力措施,对已落实耕作主体的新增耕地,除享受国家有关农业政策性补贴外,还应当连续三年以每年不低于100-300元/亩的标准给予培肥地力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从耕地开垦费中核拨,并分年度直接补给耕作主体或农户。同时,县级农业部门每年应对新增耕地上年度耕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耕作补助。

五、建立合理的奖励补助机制,调动乡镇村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主动性

为充分调动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基层国土部门工作经费不足的难题,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分别给予县(市、区)国土部门和提供耕地后备资源的乡镇、村及基层国土所适当的奖励和工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中核拨。

六、加强市级统筹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1、建立补充耕地台帐。项目经验收报备后,新增耕地面积指标要及时登记造册,纳入市、县补充耕地台帐和耕地保有量台帐,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所属县(市、区)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

2、加强市级统筹管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按项目10%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纳入全省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并由建设单位按全省统一指导价向拥有指标所有权的县(市、区)政府支付占补平衡指标费用,20%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用于市级占补平衡,费用由市土地整理中心与补充耕地方协商解决。对于市本级直接开发的或委托县(市、区)开发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指标,按照省级统筹10%、市级统筹90%。占补平衡指标在本市内跨县(市、区)调剂,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异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有关规定办理调入调出手续。

3、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每年初,市政府将根据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求及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的造地任务,按照各县(市、区)后备资源情况,向有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下达造地计划任务,并将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履行情况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七、加强项目领导,强化项目监管

1、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项目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做好本地区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

2、加强项目监管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县级立项和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督促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验收,问题严重的取消立项和验收权,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3、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及施工单位监管。市、县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设计技术承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诚信和业绩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与诚信档案,确定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并建立机构库。对资质、业绩不符合要求、诚信度差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其委托或中标资格,今后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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