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发〔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4日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救灾、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临时救助和慈善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社会救助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相关配套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街道(乡镇)受理核查、社区(村)评议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做好低保对象调查、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纳入低保审批程序。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要求,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由市政府公布实施。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整合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纳入特困人员范围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教育、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贯彻落实《萍乡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福利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整体推进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和改造提升。积极发展敬老院庭院经济,提高供养水平。开展敬老院星级评比,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落实《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萍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排专项资金,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储备库(点)。建立健全灾情统计报送、核查评估机制和发布机制,建立救灾款物快速下拨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及时得到公平、合理的救助。

(四)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按照《萍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大力开展“病种+费用”专项救助,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优先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受到资助,努力做到应助尽助。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增加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做好研究生生源地信用贷款资助工作。制定完善教育救助的申请、评审、审核、发放、监督等实施细则,加强教育救助资金的监管。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落实《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萍乡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试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城镇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农村家庭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严格执行住房救助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分配。各县(区)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鼓励就业救助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确保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省、市临时救助政策,对突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严格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救助标准。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功能设计、救助程序、救助时效、救助范围和标准上,体现“救急难”的要求。加快各级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九)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开展慈善救助。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对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业务服务。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安、城建、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促进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部门通力配合、市县全面推进的思路,紧扣建立一个协调机制、一套核对制度、一个核对平台的工作要求,重点解决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制定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细化明确核对内容、核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规范操作流程、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加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强化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今年底前,全市应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区)要以乡(镇、街)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优化工作流程,畅通申请、受理、转办渠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根据部门职责及时转办;对于民政部门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四)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通过湘东区、安源区先试点,再在全市全面推进的途径,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围绕形成“救急难”的制度合力,完善救助制度,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功能,加强制度衔接,做到“救急难”的救助对象覆盖所有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涵盖困难群众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救助程序方便快捷。围绕畅通“救急难”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试点县(区)要提供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能力保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出成效,为全市推广探索创造工作经验。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按照“数字民政”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民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足额完成社会救助资金指标任务。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用到民生保障社会救助方面,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保住民生底线,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加强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为实现城乡居民待遇公平创造条件。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根据《江西省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要求,加大对县(区)社会救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每年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和重点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清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众场所,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形成强大保障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完善领导小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民政部门要更好地担负起社会救助的统筹责任,卫计、教育、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救助职责,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部门间要实现资源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基层保障。各县(区)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设立办事窗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强化监管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社会救助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要加大民生工程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落实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组织开展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县(区)的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市通报。市政府将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开展政策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将《办法》的宣传动员工作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践相结合,与当前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活动相结合,特别要与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搭建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深入宣传和组织动员,广泛发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关心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萍乡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pfbf/201509/t20150928_14174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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