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发〔2010〕43号
颁布日期:2010-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3号)精神,有效预防经济运行中的市场风险、成本风险和债务风险,以更大决心、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确立区域发展新优势,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履行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确保“三个至少缩减50%”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强化“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绿色通道”服务、联审联批、首席代表和领导定期审批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建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调度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按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对企业、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二、加强对项目的规范审批和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抓项目、扩投资摆在经济发展的核心位置,围绕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生态建设、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继续深入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1.加强项目规划编制工作。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加紧编制好;市主城区项目的规划审批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加强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2.严格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核准程序,对投资建设属《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技术改造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工信委报送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相关手续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申报,由市工信委行文向省工信委申请核准。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去实地进行考察,确认情况属实的,最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向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3.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咨询评估和论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进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的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落实最低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特殊情况外,严禁直接发包或“议标”。

4.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制定年度供应计划,在把握供地总量和具地地块供地规模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在具体项目的用地上,严格执行《禁止供地目录》和《限制供地目录》,符合供地条件的,区分不同项目性质和不同行业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要求,达不到用地指标的,坚决予以核减,杜绝建设“花园式”工厂。对禁止类不符合环保的项目、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坚决不予供地。

5.加大环保优质服务力度。对符合国家拉动内需投资方向、满足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受理时间、简化手续、加快环评文件编制,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排放、资源型)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免除编制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节;对符合环保准入条件且须上报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主动介入,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争取上级环保部门的支持,争取项目尽快审批。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转型战略思路,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对主导产业、大型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积极筹融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南延北扩”的城市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融资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资金吸纳能力,通过产业支持、信用担保、财政贴息、合作融资等措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壮大投资规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

2.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挤出财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筹安排用好财政资金,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公共安全、教育、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投入,大力构建基础稳固、职能健全、保障有力、管理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

3.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控制支出范围、认真执行开支标准,按照“五个确保”、“四个倾斜”的原则,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完善和认真执行国家的津贴补贴政策,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党政机关“六项经费”厉行节约指标任务。

4.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要按照“举债有度,用债有方,还债有源”的原则,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建立和完善债务偿还机制,维护政府信誉。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不得为企业提供财政借款,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违规为企业提供贷款投保。

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1.对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2.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必须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负债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3.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进一步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针对萍乡实际调整工作措施,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资金供给。对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和骨干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信贷支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条件,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资本金缺位、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准的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出资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对于出资不实以及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稳定。

六、依法依规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对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所需用地,要优先予以保障。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继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擅自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不得以工业项目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得随意减免。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以项目建设为名囤积土地、圈而不建或圈多建少的现象发生。各县区在土地供应中,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每个项目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有效供应。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必要的配置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不得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等手续。

七、严格实行问责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勤政廉政。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的考察和测试,定期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时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干部绩效考核,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大力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落实、配合不协调现象,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执行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土地、环保、信贷等行政管理领域的监管。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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