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不含煤矿和非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二、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市属经济组织,高新区、仙女湖区管委会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和道路交通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未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分宜县、渝水区境内的其它一般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除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外)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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