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的试行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的试行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的试行意见
余府办发〔201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安置房建设,简化城市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仅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拆迁安置用房。
二、简化审批程序
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联审合格后,原则上可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有关手续,同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㈠精减审批事项
精减安置房项目建设涉及的环评及批复、雷评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人防工程设计审查、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审查、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同时,由市房管局牵头,将现行10家联审联验单位精简为5家联审联验(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环卫〉、房管)。
㈡优化审批流程
同意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审批事项项目开工后补办。
㈢实行“代建制”
由企业投资代建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由政府回购,履行邀请招投标程序,或者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㈣减免建设规费
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㈤精简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上述精减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大力精简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原则上非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材料)一律取消。
三、建立联审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牵头负责,召集市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不定期召开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联动事项。
四、本意见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施行。
附件:1.新余市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简易报建程序
2.村民安置房规划审批程序
3.村民安置房用地审批程序
4.村民安置房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新余市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简易报建程序
附件1
一、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证
二、发改部门立项、核准、备案
三、房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设计方案联审(5家联审)
四、住建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
五、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实行“代建制”(邀请招投标)或公开招投标
七、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审核把关表》
八、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九、房管部门牵头组织5家联验
十、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附件2
新余市村民安置房规划审批程序
一、规划方案审查程序
㈠受理。建设单位需向市联审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的位置、规模的批准意见;
3、符合国家、省、市技术规范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㈡初审。收到市联审窗口分发件后,一个工作日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到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的,三个工作日回复书面的审查意见给联审窗口并函告建设单位,市联审窗口根据审查意见责成建设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
㈢审批。对符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批准规划方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㈠受理。建设单位向市联审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书;
㈡初审。收到市联审窗口分发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㈢审批。对符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余市村民安置房用地审批程序
附件3
一、村民安置房用地审批程序
1、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安置房用地;
2、被安置村委(管理处)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用地手续;
3、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5、市人民政府审批;
6、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7、房屋峻工验收后,由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分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村民安置的请示。
2、“一书两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
5、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新余市村民安置房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附件4
安置房施工许可审批在以下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办结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村民集体土地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施工图与建筑节能审查合格书、备案表;
7.建管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文本、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安全监督登记表、施工现场勘验事项表、注册建造师与总监理工程师押证上岗);
8.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审核把关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