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报告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严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类事故信息,杜绝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等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要结合辖区、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进一步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方式和方法,强化制度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从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制度,进一步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和新余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余安办字〔2011〕22号)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安监局,随后上报书面材料。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预测预警信息,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立即上报市安监局,随后上报书面材料。同时,责任单位在处置事故的同时,须向市安监局续报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市安监局值班电话为0790-6415110)。

三、严格考核,加大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

严禁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事故信息,对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将各县(区)和各部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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