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到皮革和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到皮革和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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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到皮革和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意见
阜政发〔201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型振兴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政府对工业五项工程要求及《阜新市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国内外相关产业转移项目。
(二)可实现产业持续发展并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和效益能力,有利于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条的企业。
(三)企业迁入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后产能不低于我市平均工业增加值。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整体迁入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完成注册登记经审核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政策。
二、补偿范围
(五)企业整体搬迁项目。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并将企业整体搬迁到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
(六)将公司总部设在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已经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经济规模不小于20000万元,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且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完成企业整体搬迁或公司总部注册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偿资金。
三、补偿标准
(八)国内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按审计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企业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对整体迁入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世界500强或国内百强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十)将公司总部设在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公司上年纳税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企业搬迁落地后支持政策
(十一)对整体迁入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生产要素部门集中力量优先支持,确保企业正常运行。
(十二)市直相关部门优先帮助此类企业争取省技改贴息、并购补贴等资金支持,同时市工业专项资金优先倾斜。
(十三)对整体迁入或将公司总部设在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其税收可享受我市现有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对整体迁入或将公司总部设在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审核确系外地迁入我市的,政府可将其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以奖励方式予以返还。
(十五)对整体迁入或将公司总部设在我市皮革、氟化工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增投入部分,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十六)市皮革产业开发区、氟化工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项目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信委。
(十七)申请补偿资金的企业(公司)应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
2.申报企业(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承接搬迁企业(项目投资)协议书;
4.项目工程建设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相关财务凭证;
8.申报企业(公司)所在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公司)注销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八)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意见相关规定,对各产业基地管委会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
(十九)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核定补偿资金额度,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提出资金补偿申请。
(二十)补偿资金地方配套部分将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六、管理与监督
(二十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十二)获得补偿资金的企业(公司),应自觉接受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或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令)进行处理,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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