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发〔201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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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0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2010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做好2010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考核对象
阜蒙县、彰武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56号)。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阜新市2010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为确保考核方式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考核结果的应用性,区别各县(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成效,落实奖惩,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考核参考指标,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3项考核核心指标一并考核。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各县(区)2010年是否完成了市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要求对耕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
考核各县(区)2010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点核查2010年度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和地类变化情况,并要求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
考核各县(区)2010年度是否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任务,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情况,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包括补划基本农田的地类、面积、区位和质量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
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责任落实情况、近年来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创新情况、2010年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县、乡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情况;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制、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近年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基本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相关激励约束制度创新与试点开展情况;县级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
考核各县(区)耕地质量建设、质量管理、质量监测情况。重点核查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情况,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应用和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农业部门参与补充耕地地力验收和地力监测工作情况等。
(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重点核查批准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是否超过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否完成补充耕地计划。包括2010年度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2010年度使用新增费、开垦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情况,并要求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作出原因说明。
五、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
各县(区)政府于2011年5月17日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同时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至6。县(区)人民政府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向市政府呈报书面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要求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
(二)核查阶段
2011年5月18日起,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五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耕地保护文档资料、现场踏查(包括违法用地,补充耕地项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县(区)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至5月22日完成核查工作。
考核组人员名单及到各县(区)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价阶段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落实情况3项核心指标同时符合规定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不参与综合评定。考核合格的县(区),考核组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日常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序、评优。根据考核组核查情况,考核办公室形成全市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
(四)落实整改阶段
考核组将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区)要求限期整改。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按照《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2011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有关要求
各县(区)应向考核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分类装订成册:
(一)逐级签订的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书样本及政府相关文件资料,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情况汇总报告、相关分析材料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2010年度新增耕地情况汇总表;2010年度减少耕地情况汇总表(应包括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耕地面积),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土地整理项目规模汇总表、土地复垦项目规模汇总表。
(三)2010年度占补平衡工作报告,包括批准用地项目清单及相关材料;耕地占补平衡台帐、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资料。
(四)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收缴使用管理台帐资料等。
(五)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201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平衡表、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补充耕地的土地变更调查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资料等。
(六)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档案和图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占用前后的规划图件及占用补划台账;查处违法占用或者破坏基本农田案件的清单和案卷及数据汇总表等;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汇总表(包括每个标志牌的坐标点,并附照片)。
(七)2010年度县级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台帐、建设用地审批台帐、补充耕地台帐资料等。
(八)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制度、文件、资料等。
(九)土地整治、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占用补划验收阶段农用地分等定级有关材料。
(十)考核组要求提供的与核查内容有关的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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