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推进铁路建设办公室阜新市铁路项目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发〔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转市推进铁路建设办公室阜新市铁路项目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阜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推进铁路办制定的《阜新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暂行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阜新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暂行标准

鉴于在我市境内建设的京沈客专、锦州至阜新至高台山(锦-阜-高)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开工在即,特别是巴新铁路已全线开工建设,为了保证三个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辽宁省《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并参照《阜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阜新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09〕13号)经与国土部门研究,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特制定《阜新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暂行标准》。

市推进铁路建设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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