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日期:2009-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41号

太子河、文圣、白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随着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随之显现。为确保河东新城开发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就做好河东规划区一期开发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通过征地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对失地农民实行就地安置。在出让土地时,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

(二)通过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开展定单定向培训,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河东新城开发建设中,优先安置失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绿化、环保、卫生和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

(四)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农民,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鼓励创业带头人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经过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的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的,享受扶持创业带头人的社保补贴政策。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从参加养老保障次月起,对已筹集的养老保障资金,个人筹集部分逐年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和政府筹集部分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计入金额分别为对应期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的8%和12%,并计算缴费年限;以上资金计提完毕后,由个人接续缴费。

(二)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三、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的,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被征地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被征地后可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参照市政府《关于破产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及无缴费能力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辽市政发〔2004〕46号)精神,一次性参保缴费,只参加住院费用社会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标准按现行8800元标准执行(此标准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如遇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由被征地农民本人和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各负担50%;不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也可以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上应按相应政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本人愿意继续保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系,也可以保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系,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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