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沈阳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沈阳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宜居乡村建设组织领导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沈阳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市宜居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确定全市宜居乡村建设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计划和考评体系,对各区、县(市)进行督导、考核。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海波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佟晶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市政府督查室、沈阳水务集团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兼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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