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库承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库承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库承包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关于规范水库承包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2009年以来,我市逐步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水库的防洪能力明显提升,工程面貌焕然一新。但部分水库承包合同年限过长、承包金额较低,多数水库承包合同内容不完善、承包人应尽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水库的防洪功能和工程维护,不利于水库的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为规范水库水面承包行为,全面做好我市水库规范化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水库承包人。水库管理单位须根据水库实际情况设定承包金最低限额,并以此为基础每年(或每隔几年)结合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确定承包金增长比率。同时,根据渔业生产周期和承包人的投资回收期确定承包期,承包期一般以10年左右为宜,最高不得超过20年。

二、签订水库承包合同前,水库管理单位须到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定,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合法、合规,并对水库发包全过程实施监督。水库承包金要优先用于水库管理开支和工程维修养护。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签订水库承包合同时须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其中。水库承包人要服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不得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私自设置、建设影响水库防汛和运行的设施或建筑物;确需设置、建设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以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四、对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或工程维修时,水库管理单位要事先通知水库承包人,水库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要求采取降低水位或腾空库容等措施配合工程建设,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不可预见因素或超标准洪水造成的损失除外),水库管理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渔业生产而造成的水库破损,须由水库承包人负责维修。

五、已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中缺少本意见第三、四项相关内容的,由原水库管理单位拟定相应条款,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2014年5月1日前与水库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以进一步规范水库的承包工作,促进全市水库实现良性运行与发展。

六、本意见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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