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铁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8号)和《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和土地监管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二、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制定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三、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1.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3.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4.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5.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6.各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发生严重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6项要求,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数量有一定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认定为优秀;上述要求有1项未达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核减有关县(市)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五、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考核将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等部门提交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给予政策性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工作。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考核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其审批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内容及量化指标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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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铁岭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吴野松代市长

副组长:张启发副市长

郭治鑫副市长

成员:刘中华市监察局局长

赵坤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长生市审计局局长

刘正义市农委主任

张晓峰市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坤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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