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公文处理是保证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直接影响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性。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形势的发展和文秘人员的频繁变动,部分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及反馈办理情况不及时;二是公文格式不规范;三是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四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等。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特殊紧急事项外,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
(二)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发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但须在文件附注处说明原由。请示应一式五份,一事一报,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形式上报。
(三)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报送时应附文件清稿及电子文稿、起草和会签情况说明、发文依据、各部门会签意见等相关材料,且符合存档要求;涉密文件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并提供定密依据。属紧急事项的,应提示说明。
(四)申请解决经费、人员编制、外事出访方面问题的请示,应直接向市财政、编制、外事部门行文申请,由市财政、编制、外事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二、严格公文格式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的办公(文秘)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文字表达准确、简练。其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应当准确、完整、规范。
三、提高发文质量
(一)发文要求。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文稿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文稿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的问题已协商一致并经过负责人会签;
4.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5.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通顺,字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6.文件的格式符合规定;
7.文稿为打字清稿,并附带电子文档。
(二)发文依据。拟稿单位应当提供下述发文依据之一:
1.市政府的有关决定;
2.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
3.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4.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
(三)发文原则。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注重维护市政府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能通过口头形式解决和处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凡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凡可以便函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发文;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
1.市政府制定的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只是照抄照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不予印发。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无论是主送市政府还是主送市政府业务部门的,一律由市政府对口业务部门转发贯彻,确需向全市各级政府作统一部署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行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直接发送各市(县)区政府。个别确需由市政府转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3.凡属市政府各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均应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4.各市(县)区政府、各派出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需要行文批复的,必须是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并附代市政府起草的批复文稿。
四、加强业务指导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公文要素不全、内容和体例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主办单位,或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同时,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公文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业务指导,对于工作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对于公文处理不当的,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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