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4 年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4 年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做好我市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低收入农牧户界定标准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确定常住低收入农牧户。
(一)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
(二)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三)低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农牧户。2013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8596元,2014年低收入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17192元(即8596×2)的常住农牧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四)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镇户口的不在发放范围。
(五)农垦系统农工同条件享受2014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政策。
二、供煤对象和范围
全市包括农垦农工符合条件的全部低收入农牧户为供煤对象。符合条件的新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户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前纳入今年补贴范围,6月30日以后纳入2015年补贴范围。
三、供煤标准、形式和时间
以现金的形式为低收入农牧户每户发放600元,并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直接打入低收入农牧户账户,决不允许平均分配降低发放金额。
按照自治区要求,此项工作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
四、补贴资金来源
所需补贴资金除自治区财政补贴4068万元外,剩余补贴资金由市、旗两级按照旗县区最终核准的实际补贴户数需要金额(包括农垦系统农牧户)2:8比例承担。
五、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供应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供煤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我市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
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
牛俊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贺福宝副市长
丁凤玲副市长
师银来副市长
成员:
赵永君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任逸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郭玉根市财政局局长
额尔敦仓市民政局局长
杨春生市监察局局长
白忠平市统计局长
王召宽市扶贫开发办主任
香建军市农牧业局副局长、农垦管理局局长
王平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华市委政府督查室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任逸群兼任,副主任王平云负责具体协调工作,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工作。
六、具体职责分工
全市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在市供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推进。
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贴资金筹措、计算、划拨落实工作,并监督各旗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市民政局配合市经信委做好市旗两级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并督促旗县区民政部门按时、合法、依规完成煤补发放工作。
市统计局、扶贫办、农垦局负责组织指导各旗县区低收入农牧户数量核定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供煤补助工作情况,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旗县区具体低收入农牧户的核定工作,以及对本地区煤补实施方案及确定补贴人员界定细则的解释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于9月10日前将本地区煤补领导小组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报市供煤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的旗县,必须尽快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组,由民政部门承担办公室职责,及时出台本地区煤补实施方案和细则,并报市供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各旗县区上报的本地区享受煤补农牧户总户数进行核算,除自治区补贴部分外,剩余补贴资金按市旗两级2:8比例承担,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各旗县区补贴资金由本地区负责筹措,两级财政不讲条件、不讲困难,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三)各旗县区政府必须要求各嘎查(村)就本嘎查(村)核准的煤补享受人员在醒目位置张榜公示,确保没有争议。各旗县区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全程跟踪,对出现的违规、违纪、暗箱操作或非法截留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旗县区要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及本地区发放的具体办法。同时,要设立服务热线、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查疑解惑。
(五)此项工作启动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掺杂使假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六)各旗县区政府务必于9月18日前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供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供煤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市政府。按照自治区煤补领导小组要求,届时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旗县区,旗县区长要亲自向自治区主要领导汇报说明。
供煤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秦宇楼联系电话:823334213947818292
刘彬联系电话(兼传真):822405915847869308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4年度各旗县区低收入农牧户煤补资金分解表
2014年度各旗县区低收入农牧户煤补资金分解表
旗县区名称
低收入农牧户数(户)
自治区补贴
(万元)
市财政承担
(万元)
旗县区承担
(万元)
临河区
65600
854.5
616.3
2465.2
杭锦后旗
48000
625.4
450.92
1803.68
五原县
75460
983.1
708.9
2835.6
磴口县
15246
198.6
143.23
572.93
乌拉特前旗
69720
908.3
654.98
2619.92
乌拉特中旗
29499
384.3
277.13
1108.51
乌拉特后旗
8734
113.8
82.05
328.19
合计
312259
4068
2933.51
11734.03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11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4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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