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复垦管理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复垦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政字〔2013〕 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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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复垦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是自治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复垦资金适时到位,按时完成复垦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彦淖尔市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施规划的批复》(内政字[2012]250号)、《内蒙古自治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和《旗县(市、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施规划编制要点》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复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复垦责任
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抓紧设立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复垦资金专户,缴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对复垦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
二、保障土地复垦资金
(一)使用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指标的用地单位,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造地费、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的标准,核定土地复垦资金,存入旗(县、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资金专户。
(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缴入旗(县、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资金专户。
三、规范土地复垦实施程序
(一)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项目设计书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评审后实施。
(二)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
(三)承担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通过审查、评审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四、强化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一)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资金的监管,及时足额将土地复垦资金拨付到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整合各项涉农资金,加大投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未完成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任务或复垦区验收不合格的旗(县、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该旗(县、区)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补缴经批准使用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指标报批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造地费等相关税费,并暂停该旗(县、区)建设用地报批。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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