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发〔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5〕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部门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作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主要原则

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清晰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部门责任清单应规范、完善、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三、编制范围

本次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范围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巴彦淖尔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巴政发〔2015〕59号)文件中《巴彦淖尔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范围相一致。

四、工作步骤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直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审核工作。

(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阶段(2015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

1、市直各部门要以行政权力清单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为基础,逐项梳理,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按照《责任清单编制说明》(详见附件1)的要求分解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并填写《责任清单》(样表见附件2),具体填表参照《10大类责任清单编制样表》(详见附件3)。

2、市直各部门在编制责任清单的同时,对依申请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项权力)都要编制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与责任清单一并上报。

3、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梳理出的责任清单进行逐项审核,权责不对应的予以对应,责任未细化的予以细化,内容不完整的予以完善。

上述工作于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将责任清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12月11日至2016年1月30日)。

1、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直各部门报送的责任清单进行初次审核,就审核中遇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组织专家讨论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2、市政府法制办将初次审核结果反馈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审核建议对本部门责任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二次审核。

3、市政府法制办第二次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部门,由各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部门没有网站的申请法制办网站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个月。

(三)第三阶段:责任清单公布阶段(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公示期满后,市直各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三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责任清单,由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旗县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本地区的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各旗县区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公布本级政府责任清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清单是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按照时间阶段完成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各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应积极与对口上级部门及兄弟盟市交流沟通。

各部门务于10月16日前将《责任清单编制工作联系人登记表》(见附件4)报市政府法制办(党政办公大楼9096房间)。

(二)严格行政权力下放。市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规定的程序调整和下放行政权力,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和下放行政权力。

(三)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各地各部门要以编制责任清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部门内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按照职责法定原则,优化部门职责配置,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的监督责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督平台,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监督。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联系人:王东联系电话:8655587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2、责任清单编制样表。

3、10大类责任清单编制样表。

4、责任清单编制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9日

附件1:

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一、责任清单的概念和内涵

建立责任清单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清单是指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明晰、界定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所谓责任包括“应尽义务”和“承担过失”两个层面。应尽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在责任清单中表现为“责任事项”;承担过失,是指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良后果,在责任清单中表现为“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二、编制责任清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及依据。

(二)坚持依法确责。界定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党纪政纪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坚持“四个结合”。一是“合法与合理结合”,即有法定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依法设定责任环节,明确相应责任事项,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参照同类法律、法规合理确责;二是“个性与共性结合”,即优先依据部门法确定权力的个性责任,如果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则依据一般法确定权力的共性责任;三是“事前与事后结合”,即适应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突出部门行权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四是“问题与问责结合”,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权力行使易发多发问题的关键环节,确定权力对应的责任。

三、责任清单的框架内容

(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

重点把握好责任事项的环节划分。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实施程序的行政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划分为若干环节。如行政许可权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5个环节,针对这5个环节,逐条列明每一环节的责任事项。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程序的行政权力,可参照类似权力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环节。

(二)重点把握行政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个性化责任事项内容。

一是关注有关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论证、实地核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环节予以明确。二是明确所涉及的部门的责任。针对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以及需要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应分别明确各自具体责任事项。

附件:http://www.bynr.gov.cn/xxgk/zwgkml/zhzw/201510/t20151027_134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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