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3〕 4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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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4日
巴彦淖尔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全面提高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快速反应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建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1.5我市主要地质灾害分布
我市乌拉山、渣尔泰山、狼山等山地、沟谷及山前倾斜平原为崩塌、滑坡、泥石流(水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炭窑口、东升庙、霍各乞、温根、甲生盘、营盘湾等矿区及尾矿库为地面塌陷、崩塌、地裂缝、透水及泥石流(水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
1.5.1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我市地处自治区中西部,地貌特征为北部高原,中部山地、丘陵,南部平原。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多样,形成地质灾害的因素较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市乌拉山、渣尔泰山、狼山等山地和山前倾斜平原为崩塌、滑坡、泥石流(水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同时,由于矿业开采等活动加剧引发的泥石流(水石流)、地面塌陷、崩塌、地裂缝等各种地质灾害隐患日益增大。这些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农田、居民房屋、及矿山开采,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防治地质灾害已经刻不容缓。
1.5.2、地质灾害预测及重点防范地区
根据市内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主要控制因素的综合分析,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为:
(一)崩塌、滑坡重点防范区
1、110国道乌拉特前旗段及固—查线乌乌拉特中旗、乌乌拉特后旗、磴口县段,滑坡、泥石流、崩塌的隐患较大;
2、营盘湾矿区、温更矿区小煤矿采空区较多,为地裂缝、塌陷、冒顶多发区;
3、各露天开采矿山为塌方多发区;
4、采选矿山企业的尾矿坝为崩塌、滑坡多发区;
5、乌拉山、渣尔泰山、狼山沟谷为滑坡多发区。
(二)泥石流重点防范区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地区,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渣尔泰山地区,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磴口县狼山山脉南地形切割严重,山势陡峭、沟谷发育、沟谷坡度大、植被稀疏,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多集中在这一带,废石、废渣堆集,阻塞行洪通道,山洪爆发后,极易形成泥石流,冲毁村镇和农田、道路、通信等设施。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结构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成员有各旗县区政府旗(县、区)长,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农牧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电信局、武警支队、市电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巴崖尔担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市部队、市公安局、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旗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置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旗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办理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旗县区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3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和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防治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立项,协调建设资金计划安排。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抢修和鉴定因灾害损坏的房屋,在危房地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协调选择转移人员的住所;抢修避灾场所;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市农牧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灾区供水,以及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险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与市国土资源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市文化局:组织赈灾募捐义演活动;
市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害损坏的通信基础设施和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确保重要救灾通信线路畅通。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4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军队、预备役民兵参与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灾联动机制,在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事件时,充分发挥当地驻军和预备役民兵就近参与抢险救灾的作用。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在应急抢险中的抢险调查、技术咨询、现场救援、工程抢险的作用。
2.5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咨询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应的办公机构,加强上下沟通,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队伍的日常管理。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建立健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连接自治区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各旗县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负责人要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各旗县区信息员要及时将信息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汛期前应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设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应急响应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市政府应当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或险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4.1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4个响应等级。
4.1.1Ⅰ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并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并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1.3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旗县区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及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
4.1.4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旗县区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灾害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处置结果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4.2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4.2.1速报时限
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4.2.2速报内容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快捷的报告灾情。接到地质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报告的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4.3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4.2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旗县区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害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政府视情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民政等部门组织灾区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5.2地质灾害的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营运转高效。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市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旗县区、乡镇、村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6.1.1基础支撑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图像接入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应急调查系统等基础支撑系统。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基础支撑体系建设技术要求》执行。
(1)应急指挥场所
各级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
(2)应急通信系统应急通信系统
由有线、无线和视频会商系统等组成,并配备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各单位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联络安全、畅通。并实现与省应急联动指挥平台通信系统的互联互通。
(3)计算机网络系统
依托卫星宽带和电子政务网,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满足信息共享、图像传输、视频会商和指挥调度等业务的网络需求。
(4)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
配备专用数据库服务器,设立地质灾害数据交换中心,采用全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5)视频会商系统
在自治区和市、旗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中心系统设备(MCU),在市、旗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系统设备,实现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及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
(6)安全保障体系
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等安全。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的供配电、空调、防火、防灾等安全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安全管理体制。
(7)应急调查系统
建立完善应急调查人员、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应急调查系统,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无线单兵传输设备、电子罗盘、便携式计算机、手持GPS、数码照相机、应急防护装备及应急包等设备。各级应急调查人员在应急调查时应着统一标识的马夹,及时到达险情或受灾现场,完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实时报告、传递现场信息等。
6.1.2综合应用系统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系统配备系统运行所需应用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和应用平台软件,实现应急职守、预报预警、综合业务管理、远程会商、辅助决策、信息发布等功能。
6.1.3数据库系统完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空间数据库,配备数据库服务器,存储基础信息、地理信息、事件信息、模型、知识、案例和文档等数据,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和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提供应急数据,通过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获取分布在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中的有关数据。
6.1.4移动应急平台
建立野外现场音视频采集、现场通信和指挥调度等应急处置需要的移动应急平台,配备应急指挥车及通讯设备,实现与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和市地质灾害平台互联互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生部门明确保障机构,落实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参与地质灾害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治安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调配警力进行维护。
6.5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本市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协商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保障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并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为后续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
6.6应急资金保障
资金投入是确保全市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增长。
6.7应急物资保障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8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要加大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画等多种形式传单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特别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和农村,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将我市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市指挥部要把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列入培训教育计划,做到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相结合。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知识、法律意识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水平。
6.9预案演习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应急演练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主管部门。
7、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7.1预案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批后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7.2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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