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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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2〕20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29日
旗县区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建立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损、跨旗县区易地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实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实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有效预防和协助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考核年度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比例不超过15%,无占用基本农田违法案件。
(五)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未被列入问责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12月10日前组织自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统计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
(三)在考核年度,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旗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基础建设,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等,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中基本农田的上图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实地调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牧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自治区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包头市农业开发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旗县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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