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自治区高度重视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险费。自2006年我市建立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以来,经过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市参保农牧民达到14932人,领取待遇的农牧民达到4135人。在工作全面推进的同时,个别地区还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中断缴费等问题。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现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
认真执行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被当地政府统一征地后其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均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同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17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将被征地农牧民全部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严格审查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的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对农村牧区土地征收征用前,要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并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就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关。对被征收土地性质、面积(其中耕地面积)、被征地涉及农牧民人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牧民人均土地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及所需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
三、切实加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
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旗县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养老金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政策管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资金,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牧民的监督。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基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基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地的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资金未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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