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相关要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守耕地红线,稳定耕地保有量,创建公平、稳定、可持续的用地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耕地保护制度

(一)确保耕地数量。依据《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我市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红线为39.00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稳控在32.76万公顷。各旗区划定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各旗区2020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明细表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

2014年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

2020年耕地保有量

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全市

408083.98

390060.37

327600

东胜区

21146.35

17724.76

6000

达拉特旗

150077.21

157378.08

139000

准格尔旗

74012.83

57198.75

48100

伊金霍洛旗

33292

25024.32

21400

乌审旗

32102.52

34540.69

29000

杭锦旗

62053.62

60599.09

52300

鄂托克旗

14200.65

14067.48

12400

鄂托克前旗

21198.8

23527.2

19400

(二)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所属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耕地承包者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等级、责任人、保护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定期监督检查。

(三)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一是把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和占补平衡库建设,作为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的重要手段。各旗区应将各苏木乡镇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工作情况列为旗区对苏木乡镇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细化量化目标职责进行考核评比。二是各旗区应动员和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力度,通过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现田、水、林、路、电、村六配套,提高耕地质量和机械化耕种水平。

(四)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市、旗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国土资源收益中安排耕地(含基本农田)保护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和补充划定、地类等级评定、保护标志设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和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等支出。

(五)严禁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确保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

4.不准以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名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地范围。

5.除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内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基本农田。各旗区应责成所属苏木乡镇与嘎查村签订禁止耕地闲置和荒芜的协议。凡当年耕地无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闲置和荒芜的承包户,按闲置和荒芜面积扣减粮食直补;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人为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建设的,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法依规恢复耕种。

(七)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建立健全保护台账。各旗区和苏木乡镇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基本农田区块布置合理。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块,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纳入土地整理计划及可改造的中、低产田。

3.已整理并竣工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库。

4.蔬菜生产基地。

5.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竣工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中,原为林地的,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能改变林地用途。

各苏木乡镇需将基本农田现状图印制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内,做到基本农田图、表、地块、面积、区位相符,保护档案规范完整,并逐年更新完善。

(八)严防列入耕地储备库的耕地弃耕撂荒。补充耕地储备库立项审批前,负责耕地储备库建设的旗区应组织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负责人,现场踏勘拟实施开垦的耕地地块,核实地类和项目开垦界址。保证开垦耕地的质量和等级,开垦耕地地块已承包到户的,需旗区国土部门与嘎查村集体组织、承包户签定培肥地力三方协议。拟开垦的耕地地块未承包到户的,由旗区国土部门与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组织签订培肥地力三方协议,明确列入耕地储备库的耕地建成后的保护责任单位。列入耕地储备库的耕地培肥地力时限为3—5年,在培肥地力期间,耕地储备库管护单位按开垦前地类,给予承包户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占用补偿。列入耕地储备库的耕地地力等级达到设计要求后应交还承包户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经营,并及时补划为基本农田,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九)专账管理耕地开垦费。市、旗两级财政均应设立耕地开垦费收支专用账户,账户内存储的耕地开垦费及相关收入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和耕地储备库的运营维护,杜绝将耕地开垦费挪作它用。用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其占补平衡指标归旗区人民政府所有。跨旗区补充耕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缴入对应旗区专户,跨盟市补充耕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应先缴入市级专户,根据为补充耕地库新建的耕地维护经费需求再及时拨付相关旗区,确保耕地储备库规范运营。

(十)加强耕地储备库建设资金筹集和耕地开垦费支出管理。耕地储备库建设资金可由旗区财政给予借支或项目承担单位筹资,待新开垦的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后,收回的耕地开垦费用于以下支出。

1.归还和支付耕地储备库建设资金。

2.支付列入耕地储备库的耕地所在地块承包户或嘎查村集体组织培肥地力期间的土地占用补偿。

3.支付列入耕地储备库的耕地培肥地力期间的管护费用。

4.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和建设新的耕地储备库支出。

(十一)耕地开垦费及相关收益的管理。我市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相关规定,基数定为4000元/亩,可按培肥地力等级并结合实际投入,适当提高收费额度。列入耕地储备库的耕地培肥地力期间获得的收益,应全额缴入耕地开垦费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要求,与耕地开垦费捆绑使用。

二、健全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一)建立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市、旗区两级以动态监管为主;苏木乡镇、嘎查村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按区块与承包单位或承包经营户签订管护责任状。各苏木乡镇划分耕地保护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体系,形成快速运行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及时反映土地承包经营单位或承包经营户撂荒耕地行为,及时制止耕地和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市对旗区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安排土地整理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相挂钩,奖优惩劣。

(二)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监管机制。占补平衡监管涉及耕地储备库立项、施工、后期维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两部分。为不断提高开垦耕地的地力等级,防止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营运过程中产生利益输送和少数人获益现象。市、旗区均应成立以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监管机构,明确市、旗区国土部门为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的初期审核、申报牵头部门。旗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护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并按照下列明确事项监管耕地储备库。

1.各旗区耕地储备库建成后,要先评定质量等级再组织验收,未达到设计质量等级的不予验收,更不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范围。验收过程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国土部门负责验收补充耕地储备库的建设和后续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负责验收补充耕地土壤肥力和继续培肥工作,水务部门负责验收灌溉设施配套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林业部门负责验收防护林设施建设情况。

2.列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耕地出现人为撂荒或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将停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相关旗区应将已交易的耕地开垦费缴入市级耕地开垦费专户。逾期不上缴的,市财政部门可直接从应拨付相关旗区的经费中扣减。

3.跨盟市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所在旗区国土门出具该补充耕地储备库运营现状和地力等级确认函,方可交易。

4.市国土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评估测算全市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确定耕地开垦费收取基数。同时,根据新开垦的耕地地力等级,确定上调及下调系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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