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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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4〕1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96号)精神,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实施的“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导、鼓励和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切实解决大学生创业就业难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到我市创新创业,加快全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鄂尔多斯大学生创业园(下称创业园),现就建设创业园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同时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女大学生创业园和鄂尔多斯市青年创业园)。
一、建设目标
建设创业园的目的是实现大学生的创业梦想,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弘扬创新精神、培养创业人才、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为宗旨,逐步与我市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共同发展形成由起步成长到成熟落地的培育链,打造集大学生创业思想集聚基地、创业就业基地、创业项目研发基地和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基地于一体的多功能大学生创业园,实现由“创业园”到“创业城”的战略升级。
二、扶持对象和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本科院校学历,毕业五年内创办或参与创办项目的大学生(鄂尔多斯市户籍大学生学历可放宽至专科),均可以个人、团队或企业名义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进驻创业园。
1.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的项目。
2.属于生物制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类别的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受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扶持的重点项目可优先入园。
4.本人有突出学术成就、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获得过专利,其在各级创业比赛中获奖的项目可优先入园。
5.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药、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6.成立具有创业意向和行为的创意团队。
7.女大学生和符合我市贫困家庭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先给予鼓励和扶持。
(二)扶持政策
1.场地扶持
(1)为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创业场地,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2)按照我市公租房入住管理的相关规定,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入住位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公租房。
2.资金扶持
(1)创业风险投资。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可申请创业风险投资,专家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评审情况,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给予创业风险投资扶持。
(2)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根据《鄂尔多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鄂府发〔2011〕96号)规定,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可提高到单笔20万元。对创业成功有二次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5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合同期限为两年。
(3)吸纳大学生就业奖励。创业企业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女大学生按3000元/人标准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
(4)孵化成功奖励。创业企业在孵化期内孵化成功,带动就业10人以上,实际用工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发明专利奖励。鼓励企业争创品牌,不断向高端产业发展。自入园起,对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注册登记、税费缴纳扶持
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置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卫生审批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入驻创业园项目管理、服务方面的扶持力度,并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1)工商注册扶持。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受出资额限制;名称中的行政区域可冠“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免收一切工商登记注册费。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原则上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教孵化园内注册企业,如有特殊情况,经协商可允许在其它地区注册。对毕业2年以内的大学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税务、质监、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在证照申领、执法管理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帮助其成功创业就业。
(2)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且入驻创业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且入驻创业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初始创业并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教孵化园内注册企业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本级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两级财政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
4.创业培训与创业指导服务
(1)创业培训。引进国内知名培训机构,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就业实习岗位。适时聘请知名创业指导专家开设“创业大讲堂”开展培训。
(2)创业服务。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和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3)创业指导。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熟悉经济发展及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优秀工作人员,组建专家委员会或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服务,并对创业项目推介、风险投资论证进行评审把关。
5.其它扶持与服务
(1)无偿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企业人员招聘服务及档案托管、转正定级等人事代理服务。
(2)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为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期限不超过3年。
(3)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到创业园创业或工作并有意落鄂尔多斯户籍的,可不受户籍准入条件限制直接落户。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对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鄂尔多斯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障创业园建设和运行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成员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创业园建设,在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各种支持的同时,做好创业项目的征集与评审、创业大赛的组织、创业政策的宣传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园创业项目的初始孵化和培育,同时协同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将孵化成功的企业向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推荐;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开发区(园区)做好创业园孵化成功企业的接收和服务工作,为其提供场地、资金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高校要紧密协作,完善联动机制,构建“高校培养创业能力——创业园孵化创业项目——经济开发区(园区)实现创业项目产业化”的创业培育模式。
(二)场所保障。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大学生提供创业综合楼和配套的公租房,用于大学生创业和生活。
(三)资金保障。2014年起,市财政从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政策性补贴,奖励、吸引、鼓励和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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