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更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不断健全家庭服务业体系。

——坚持政策扶持与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优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鼓励和支持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家庭服务企业,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家庭服务业各类业态发展,提升家庭服务业供给能力,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

——坚持促进就业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家庭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逐步推进家庭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有效保障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用工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技能,建设3—5个家庭服务业示范培训基地,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0000人以上;培育一批服务规范、拥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连锁家庭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打造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20户,新创造就业岗位15000个以上;建立完善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市50%社区建设起家庭服务业网点,形成基本适应社会需求的家庭服务市场体系。

二、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财政扶持。充分利用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示范性强的员工制企业,实行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凡当年新注册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2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凡当年新增员工达到50人以上的员工制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税费减免。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企业除初始创业者营业税起征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外,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减免有关税费和享受创业政策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我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商户和其它个人按期纳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五)贷款支持。鼓励各类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带动就业不足5人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单笔20万元;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单笔3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

(六)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在家庭服务业企业就业的,按我市现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补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对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的学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实行。

三、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市场体系

(八)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各类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九)培育壮大品牌企业。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各种生产要素的集聚。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快改造和升级步伐,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家庭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凡被评为全国“千户百强”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家庭服务骨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十)加强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强“95081”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为家庭服务机构、求职人员和用工家庭免费提供公益性服务。

(十一)加快社区家庭服务网点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开办家庭服务网点,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家庭服务活动,支持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在社区设立家庭服务网点。对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家庭服务企业在社区新开设的家庭服务网点,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每个网点给予2万元补贴。

(十二)强化就业服务。依托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要加强与家庭服务人员输出地的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加强家庭服务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首府各类职业培训资源的优势和作用,积极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家庭服务培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扶持建设一批家庭服务培训基地,形成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培训体系。

(十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依托现有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大型家服企业及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确保有培训需求的从业人员都能按照有关规定得到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此外,要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培养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

(十五)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逐步实现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六)制定落实行业标准。要积极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工作,研究制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抓好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制定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家庭服务业行业公约》、《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等,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

(十七)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十八)建立行业协会。市及旗县区均要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开展技能大赛,促进行业自律。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九)规范用工行为。研究出台适应我市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标准,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企业应当与被服务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应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建立维权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及旗县区均要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按照工作规则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职责做好自身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各旗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培训基地建设、服务网点进社区奖补、全国家庭服务“千户百强”企业及自治区家庭服务骨干企业奖励、家庭服务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和家庭服务宣传活动等项目支出。

(二十三)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家庭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及时了解、客观分析我市家庭服务业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知名度,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扩大家庭服务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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