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监察局的沟通与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分管领导共同担任主持人,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时,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纪检委主要领导主持。
第四条联席会议坚持依法监督、协作配合、平等协商、高效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措施,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一方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情况相互通报。双方要及时向对方通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投诉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移送和办理案件。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如需要对方配合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移送函要说明理由、依据及建议。对方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日内将情况向对方书面反馈。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以联合办理案件。
(四)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工作重点、涉及民生热点的行政执法问题,组织对旗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五)落实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档案。
(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开展理论性研究,形成理论成果。
(七)研究、协调其他有关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参会领导签批后印发。重要事项会议纪要上报市政府、市纪检委,根据需要可抄送有关旗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分别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双方联络工作;
(二)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三)承办联席会议会务工作;
(四)起草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