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字〔2014〕5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关规定,全面构建体系完善、程序规范、核对共享、动态监管、衔接有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实现应保尽保、普惠于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通辽市户籍常住人口的城乡居民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并享受城市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农转非”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持有城镇居住地户籍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新迁入通辽市的外来人口,在取得通辽市常住户籍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居民,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城乡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及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通辽市城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市)、地区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3.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认定情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或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总值超过当地月保障标准24倍的;(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铺或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4)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工程机械和大中型农机具的;(5)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自2014年1月1日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签署《通辽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如家庭财产收支状况申报不属实,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规范审核程序:各苏木乡镇(街道)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可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规范评议程序:入户调查结束后,苏木乡镇(街道)应组织嘎查村(社区)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参加,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票决,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评议结束后,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
4.规范审批程序: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申请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做好相关存档备案工作。严禁不经调查、核对、评议、公示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必要时,在低保审批中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核查。
5.规范公示程序: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审核公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审批公示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要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与此同时,要做好网络滚动公示,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建立异议复核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众查询。群众对审核审批结果提出异议的,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复核,并作出合理解释。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统一实行由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季)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季度逐级上报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年终滚存节余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城市低保资金要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牧区低保资金要按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全市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今年年底前,各地都要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建立与此平台相衔接的核对信息系统,按条件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居民户籍、机动车、就业和社会保障、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相关核对信息,形成以民政部门为中心,通过专网进行数据采集、批量上传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网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管理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各苏木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并将结果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做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人员等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牧区按季核查。
(五)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设置标准统一、样式一致、内容规范的低保信息公开栏,方便群众监督。各地区要尽快制定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统一备案内容、范围、程序和监督措施。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两级要对所属嘎查村(社区)辖区内嘎查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居委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进行登记备案,对备案低保对象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备案对象要及时清退,从源头上防止“人情保”、“关系保”、“合户保”、“拆户保”、“轮流保”、“搭车保”、“漏保”等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同时,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调查问卷等形式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定专人承办低保信访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和首问负责制。对上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做好笔录,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详细记录、审慎答复。第一接待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且手续完备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有关材料;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耐心说明,负责引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信访事项。对已经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但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交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各旗县市区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管理办法》(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辖区人口、保障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配备相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每个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都要成立独立的社会救助民政工作经办机构。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超过3万人(含3万人)的旗县市区,配备低保工作人员(含从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2人;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旗县市区,低保工作人员(含从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原则上配备8~10人;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旗县市区,低保工作人员(含从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原则上配备3~5人。
苏木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当地每2000名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每1000名城市低保对象分别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街道)配备低保工作人员2~5人。旗县市区编制部门要负责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编制由地方自行调剂解决,可采取内部调剂、连人带编调入的方式,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确保基层工作力量能够担负起城乡低保管理和服务的重任。
各地要为低保工作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民政经办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要分别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和5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办公用房。自治区、市本级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成的“一站式”服务大厅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服务给予一定补贴,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与全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工作,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级低保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工作需要予以保障,旗县市区低保工作经费按每个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2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工作经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低保工作经费按每个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10元和15元(含上级补助)的标准专项列支工作经费,以确保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旗县市区要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网站等新兴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救助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对各旗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里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对旗县市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各地要参照当地有关考核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尽快制定出台骗取低保待遇行为查处办法,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资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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