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聘任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聘任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5日

通辽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聘任办法

为深入推进通辽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教学科研力度,转换教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优良的教科研队伍,全面提高教科研水平,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通辽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聘任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创建符合教科研特点的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院长聘任制的实施,充分调动教科研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有效地发挥教科研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资格条件

受聘院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好,热爱并熟悉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能全身心投入所聘岗位工作。

(二)熟悉教研管理,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法律意识、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经验。

(三)勇于创新,作风严谨,讲求实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10年以上,有单位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聘任方法和程序

(一)院长由市教育局聘任,聘期为三年。

(二)院长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教育局成立院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院长聘任工作。

2.聘任领导小组将院长聘任条件和资格在网络及媒体上发布,并组织报名。对报名的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3.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面试及综合考评)的方式产生2名院长候选人作为考察对象。

4.聘任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包括到所在单位进行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和与考察对象面谈等。

5.聘任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面试、综合考评和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讨论决定拟聘任院长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颁发聘任证书,并签订《通辽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

四、院长的权利与义务

院长作为教育教学研究院的法人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院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教研发展规划,对教研院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教研院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选聘副院长,确定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选聘教研员。

(四)在教研院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教研院财产;对财政拨款、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院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院长职责。

(三)组织研究队伍、制定研究方案,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维护教研院和教研员的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教研院财产、物资安全。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院长的待遇

院长符合刚性引进条件的,可享受申请人才公寓和安家费(税后)、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及专家休假、体检等待遇;院长符合柔性引进条件的,合同签订后,按照引进人才类别一次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生活补贴,具体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具体待遇按照《通辽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落实。

六、院长的考核

受聘院长的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院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年度考核不合格,由市教育局履行解聘程序。

建立院长任期考核档案。市教育局对院长工作的考察,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工作的评议,以及年度考核,均记入任期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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