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2013年退耕还林还草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2013年退耕还林还草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2013年退耕还林还草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4日

通辽市2013年退耕还林还草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全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行为,坚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8511521113”工程规划,结合通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2013年实施的154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退耕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口粮地以外的所有耕地应立即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对其它水土流失、沙化比较严重的口粮地,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退耕还林还草;二是坚持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对退耕难度小、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以嘎查村或小组为单位,一次性规划并逐块组织实施退耕,不搞重复建设;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科学规划。退耕还林还草要以营造生态林、经济林、种植优质牧草和自然修复为主。还林还草地块要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和草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相结合;四是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的原则。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后,保护是重中之重,强化后期管护,完善长效管理和保护机制,保护好生态治理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退耕,是指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耕地,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内的耕地,重点公益林区内的耕地,沙化严重草牧场内的耕地,口粮地以外其它所有滥开垦、超种的耕地。

第五条建设目标。年内完成退耕面积154.4万亩,其中,退耕还林88.3万亩(还经济林30.7万亩、生态林57.6万亩),退耕还草66.1万亩。按退耕还林还草重点地区划分,扎鲁特旗50万亩、科左后旗30万亩,其它旗县市区74.4万亩。

第六条建设布局。(一)北部山区。分布在扎鲁特旗鲁北以北地区,其退耕地以还草为主,进行草原自然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二)中部干旱带坨沼区。即扎鲁特旗以南、辽河以北。突出整治“三滥”,防止人为破坏。其退耕地还林以发展大扁杏、苹果、文冠果等优质果区和樟子松及樟子松混交林,还草以大力种植紫花苜蓿、沙打旺、锦鸡儿为主。(三)南部丘陵区。主要指辽河以南、东至吉林、西至赤峰边界的地区。其退耕还林还草以发展大扁杏、沙棘为主的特色经济林和灌草为主的饲料基地。(四)科尔沁沙地南缘地区。主要包括奈曼旗、库伦旗和科左后旗。其退耕还林以大扁杏、樟子松、文冠果为主,还草以种植紫花苜蓿、青贮玉米、灌草和自然修复为主。

第七条实施步骤。(一)摸清底数,核实面积。认真清理土地台账,实地丈量土地面积,确定红本地、林地、草原和“四荒”等土地的性质及面积,严格核查各户超种面积。(二)公示公告。以村为单位,将滥开垦地块张榜公示,说明面积、方位、开垦人姓名、清退时限等;(三)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一是对重点公益林和沙化严重地块实行连片退耕,连片退耕区内的红本地,采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以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退出。二是依据《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滥开垦地块、超种的部分依法依规实行无条件退出。三是责任到人,严加看管,分片包干,杜绝拱坨子种地、毁林种地、开垦主河道和草牧场种地等违法行为。(四)整合资金,项目拉动。整合国家、自治区各项项目,将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投入,增加对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投入,建设稳产高产田,使农牧民减地不减收、能致富。(五)转变方式,调整结构。确立发展黄牛主导产业,帮助无牛户购买能繁母牛,修建棚舍窖池和建设饲料地,采取政府投资建1亩饲草料地、退5~10亩坨沼地德方式,促使农牧民退耕退牧还林还草,走引草入田、舍饲圈养、提质增效、发展现代畜牧业之路,增加农牧民收入。(六)创新机制,长足发展。鼓励土地流转、转让,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农户经营和大户连包相结合的方法,使不愿意种草或还林的农户可以将土地有偿流转,让大户、有回报家乡愿望的企业家和企业集团连片经营种草、栽植经济林,形成规模,带动农户发展草业、经济林种植等产业。

第八条各旗县市区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法》、《土地法》等相关规定,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书一式三份,旗县市区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和退耕户各持一份。

第九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所需苗木和草种由旗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做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使用的苗木和种子“两证一签”齐全。

第十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植树种草。植树造林在5月20日前完成,种草在7月20前完成。

第十一条科左后旗和扎鲁特旗退耕还林还草由当地生态建设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他旗县市区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同时,发改、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旗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齐配全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具体实施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责任主体,向所在旗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制定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规划、目标,出台科学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督查,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和整合项目,落实计划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完成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五条各旗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强有效措施,保护和巩固好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确保退得出、还得上、不反弹、能致富。

第十六条一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还草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还草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放牧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二是严格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半农半牧区和牧区要根据草牧场质量状况实行季节性禁牧休牧,休牧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日,扎鲁特旗北部寒冷地区可推迟到5月1日至8月1日。三是各地区要组织草原监理、森林公安和公益林管护队伍加大滥樵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等野生药材的收购点。

第十七条各旗县市区政府应当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在各项支农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引导退耕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退耕还林的统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对退耕还林统计和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退耕还林还草和“三滥”治理实行旗县市区自查、市级督查组和验收组进行复查的制度。

第二十条各旗县市区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三滥”治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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