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府办公厅文号:通政办发〔2014〕14号
颁布日期:2014-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4〕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做好我市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将按照市供煤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低收入农牧户数平均分配至各旗县区及开发区。市本级财政按照各地上报的本地常住在籍低收入农牧户数,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每户补贴108元,剩余部分由旗县区财政筹集解决。

市旗两级应将每年所承担的冬季取暖用煤所需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自治区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后,与市旗两级安排的配套资金捆绑使用,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各旗县区政府作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工作的主体,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经信、统计、财政、民政、扶贫、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工作。经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核实的低收入农牧户数,下达冬季取暖用煤补贴资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统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本地常住在籍低收入农牧户数量,并于7月15日前汇总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划拨落实工作,市级财政在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下达两周内,连同本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一并划拨到各旗县区,各旗县区财政要积极筹措本级承担部分资金,确保与区、市两级财政资金同步到位,并依据确定的低收入农牧户数,通过“一卡通”直接足额发放到户;民政、扶贫、监察等部门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3〕149号)有关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三、抓好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旗县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自治区相关政策和本地区发放的具体办法。同时,要设立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解答群众疑问,解决存在问题,接受群众监督。要引导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低收入农牧户,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市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明察暗访,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弄虚作假而引发矛盾的旗县区,要进行问责。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四、把握好时间节点

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补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惠民及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冬季取暖补贴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3〕1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要求,尽快组织制定2014年供煤工作方案,于2014年7月15日前完成发放对象核实工作,连同工作方案一并报市统计局及市供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务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供煤工作任务,2014年10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市经信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联系人:李牧,联系电话:0475—883545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4年6月16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