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自治区级和旗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自治区级和旗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10〕72号 ---|--- 颁布日期:2010-11-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自治区级和旗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1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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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自治区级和旗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自治区级和旗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112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布置开展各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各区政府要尽快成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在2010年11月15日前将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情况报市林业局办公室。
三、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尽快落实规划编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各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农牧业和铁路办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编制自治区和旗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
四、各区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林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将各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市林业局办公室。
五、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根据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森林覆盖率必须达到25%以上的要求,全力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
六、各区聘请的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七、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工作(联系电话6992800,联系人温瑜、魏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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