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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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3〕3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区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现状,切实制定好畜牧业发展政策,为实现自治区党委“8337”发展思路中提出的“把内蒙古建设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目标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为做好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盟行署决定成立兴安盟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加强配合,有针对性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一标准,依法统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内蒙古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统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加强培训,明确职责
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以进度监测为主,分为季度调查和年度调查。调查工作量大、频率高,需要大量业务人员。各级统计部门要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认真做好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加强监督,确保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工作结束后,各旗县市要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领导小组要对各旗县市调查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进行复查,并通报批评,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兴安盟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兴安盟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高长胜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王慧明盟行署副秘书长
唐世峰盟统计局局长
成员:刘志强盟委农工部副部长
侯玉庆盟发改委副主任
刘洪臣盟财政局副局长
费生林盟经信委副主任
朱庆德盟统计局副局长
于光启盟商务局副局长
张福君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许林盟地税局副局长
白雪松盟工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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