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先进县(区)的决定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文号:固政发〔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先进县(区)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2014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护耕地为核心,依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责任,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肯定成绩,激励先进,根据对各县(区)《2014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201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隆德县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一等奖奖励,各奖励人民币20000元;对泾源县人民政府、西吉县人民政府、彭阳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二等奖奖励,各奖励人民币15000元。

希望受表彰的县(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出新的更大的努力。市人民政府号召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向先进学习,扎实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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