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固政办发〔201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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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2011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固原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四年多的运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鉴于《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机构重新调整和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现将新修订的《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固原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机构改革和近年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对《固原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固政办发〔2011〕6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随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妥善应对的处置方式。
(三)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四)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五)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六)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存在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二章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第四条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区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区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固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区)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宗教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局长及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发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等。
第七条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局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检查督办各县(区)、各部门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收集汇总信息,分析事故进展,组织发布信息,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涉及应急管理、农牧、食品生产经营、商务、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等),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组成事故调查组建议,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配合上级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饮用水、食堂、学生营养餐等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教育厅;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及时向有关县(区)教育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县(区)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应对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保障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车辆的优先通过和安全畅通。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拨工作,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督促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药品;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污染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对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各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卫计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医学救援、流行病学调查和防疫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备和运输环节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
第九条市指挥部设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等6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一)危害控制组
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商务局、农牧局、环保局、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宗教局、粮食局分管副局长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二)医疗救治组
组长:市卫生计生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市疾控中心主任、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医护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负责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调集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应急保障组
组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
成员:市财政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应急救援资金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物资,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四)事故调查组
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公安局、农牧局、卫计局、商务局、环保局、粮食局、教育局、住建局、宗教局分管副局长、市食品安全监督所所长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或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新闻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市市场监管局、农牧局、商务局、环保局、粮食局、教育局、住建局、宗教局分管副局长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记者接待和新闻发布,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和调控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六)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主要职责: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十条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确定相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职责比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并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突出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综合监管、应急管理和信息沟通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卫计局会同市场监管、农牧等有关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畜禽屠宰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环节及其它领域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尤其要针对固原的实际,重点关注和防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中型以上餐馆和农村家庭(宗教场所)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事故高风险领域,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二)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三)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沟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展。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布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第十五条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疑食品,市场监管、农牧、粮食等部门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三)根据事态发展,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四)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信息数据库。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卫生计生、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或食品安全事件,市场监管、农牧等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传递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二)接收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或卫计部门通报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信息;
(四)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五)上级部门通报的信息。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要及时报告: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以下食品安全故事责任单位(个人)为报告主体: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单位);接收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可采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在1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涉事人数及症状、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理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二十二条建立通报机制。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防控工作。涉及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在2小时内通报市外办、市对台办。
第二十三条依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由县级、市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高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事故发生地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食品安全事故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农牧等部门进行先期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五条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本级预案自然启动,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市场监管、卫计、农牧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初步判断事故等级,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启动本级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建议。
(二)市级预案启动,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预案规定立即到位并开展工作。
(三)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四)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小组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五)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小组、专家组进行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六)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八)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建议提升或者降低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由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发布等工作,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
第三十二条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防疫工作;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工作组和专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集样本、按标准实施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应急演练的指导,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和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随着《食品安全法》及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预案中以下、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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