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3〕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固原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切实加大对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和落实力度,确保重大项目在各个工作阶段责任主体明确,保证重大项目顺利推进,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需要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完善重大项目谋划长效机制。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长效机制。市、县(区)投资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大企业应把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职责,作为经常性工作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将项目谋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事关所属行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谋划,县(区)负责本县(区)重大项目的谋划。其中: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项目谋划工作的筛选、整理和上报等牵头组织工作,具体协调谋划机场、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工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培育优势产业、产业园区建设等重大新型工业化项目;市农牧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现代生态农业、农业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市建设、城管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生态园林绿化、产城融合等重大项目;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文化旅游、现代服务等重大项目;市水务、林业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水利、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公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教育卫生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公共事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建立谋划论证项目制度。聘请国家、自治区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精英人才智力库的作用,每年8月份组织专家调研、论证、策划重大项目,并对入库项目进行投资机会和预可行性研究,积极为固原发展谋划、论证和储备一大批科技含量较高、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
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库制度。市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每年根据国家、自治区宏观政策、投资方向和行业规划修编调整入库储备项目,保证梯次跟进、有续衔接,满足投资增长需要,并使储备项目总规模应达到本行业、本辖区年度计划投资规模的1倍以上,40%以上的项目能够达到审批和核准程度。
谋划储备的重大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自治区相关厅局,争取纳入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
第四条建立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机制。
项目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督导项目业主尽快启动报批流程,制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明确报批各环节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通讯等服务单位,对内要简化办理流程,对外要设置重大项目优先办理窗口,受理事项应在公示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需要国家、自治区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题报告的编制及评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完成专题报告的编制,提高质量,缩短审批时间。
项目业主负责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报批文件,并根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重大项目申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后,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尽快启动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直至项目取得批复、核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口协调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厅局,积极争取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同步展开对项目的审核评估工作,同步完成支持性文件批复与评估报告,最大限度地缩减审批时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在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厅局的,由市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对由市审批项目的支持性文件,市发改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报批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上报配套支持性文件。各级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优质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承诺,并在服务区域及官方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重大项目审批“并联”办理制度。取消把立项审批文件作为办理其他专项审批文件前置条件的限制。在重大项目立项阶段,各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同步“并联”办理,不等不靠,节省办理时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互连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审批进程网上抄告和信息共享。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项目业主逐个部门办理。
市发改委负责密切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并提出需要市领导出面协调相关事宜的具体建议及计划安排。
第五条推动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已立项或取得“路条”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开工条件,并对项目所涉及征地拆迁、“七通一平”等工作负全责,保障项目一经批复或核准,能够立即开工建设。对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制定形象进度月度计划,明确节点工期,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形象进度月度计划应抄报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推动建成项目尽快投产达效。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尽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备案,向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总价款的85%,绝不允许未决算、未竣工付清工程款。尾款拨付在留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拔付。已具备生产条件的,项目业主要组织力量尽快试产达效,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健全重大项目拓展延伸机制。重大产业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顺应市场需求与变化,安排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开展延伸项目研究谋划,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重大项目领导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总体指导、督促和协调。建立市、县政府领导、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包抓重大项目制度,完善“一个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主体、一个服务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优化重大项目建设环境工作模式,形成全市上下贯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的重大项目推进服务格局。
第九条全面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责任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由项目业主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重大产业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建立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应协调相关单位每月召开会议,听取项目单位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应经常深入项目单位了解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巡回服务,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单位排除困难、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对重大项目予以倾斜,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对特别重大项目用地实行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重大项目建设,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募集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应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融资事宜,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帮助项目业主设计、安排切实可行的项目融资方案。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项目督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发改委等部门定期组织督查、通报情况、限期整改,对重大项目推进计划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随机抽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项目跟踪审计机制。市审计局对重大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定期通报跟踪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严格重大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重大项目投资控制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对超过标准总投资额5%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原审批部门报告,由原审批部门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概算;对超过标准总投资额5%-10%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报告时,要对造成超投资的成因做出认真分析,由原审批单位报请市县(区)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是否调整概算;对建设过程中不按审批文件执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增加,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七条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发改部门、统计部门每月月底,将本辖区内统一口径后的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完成及进展等情况进行汇总。市发改委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县(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形象进度、投资完成、资金到位等情况,每月定期向全市通报,并向市委、政府报告,分析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项目推进进度评价制度。市、县(区)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每月一调度,通报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讲评工作,分析问题,研究对策。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市、县(区)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依据重大项目年度推进计划,对责任单位的项目组织、计划实施、服务保障、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效能考核范围,并作为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工作推进有力、服务优良、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完不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重大项目推进职责不力、违反优质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承诺的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3日起执行。
固政发〔2013〕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固原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切实加大对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和落实力度,确保重大项目在各个工作阶段责任主体明确,保证重大项目顺利推进,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需要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完善重大项目谋划长效机制。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长效机制。市、县(区)投资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大企业应把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职责,作为经常性工作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将项目谋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事关所属行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谋划,县(区)负责本县(区)重大项目的谋划。其中: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项目谋划工作的筛选、整理和上报等牵头组织工作,具体协调谋划机场、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工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培育优势产业、产业园区建设等重大新型工业化项目;市农牧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现代生态农业、农业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市建设、城管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生态园林绿化、产城融合等重大项目;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文化旅游、现代服务等重大项目;市水务、林业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水利、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公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教育卫生等部门(单位)负责谋划公共事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建立谋划论证项目制度。聘请国家、自治区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精英人才智力库的作用,每年8月份组织专家调研、论证、策划重大项目,并对入库项目进行投资机会和预可行性研究,积极为固原发展谋划、论证和储备一大批科技含量较高、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
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库制度。市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每年根据国家、自治区宏观政策、投资方向和行业规划修编调整入库储备项目,保证梯次跟进、有续衔接,满足投资增长需要,并使储备项目总规模应达到本行业、本辖区年度计划投资规模的1倍以上,40%以上的项目能够达到审批和核准程度。
谋划储备的重大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自治区相关厅局,争取纳入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
第四条建立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机制。
项目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督导项目业主尽快启动报批流程,制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明确报批各环节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通讯等服务单位,对内要简化办理流程,对外要设置重大项目优先办理窗口,受理事项应在公示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需要国家、自治区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题报告的编制及评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完成专题报告的编制,提高质量,缩短审批时间。
项目业主负责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报批文件,并根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重大项目申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后,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尽快启动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直至项目取得批复、核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口协调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厅局,积极争取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同步展开对项目的审核评估工作,同步完成支持性文件批复与评估报告,最大限度地缩减审批时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在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厅局的,由市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对由市审批项目的支持性文件,市发改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报批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上报配套支持性文件。各级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优质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承诺,并在服务区域及官方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重大项目审批“并联”办理制度。取消把立项审批文件作为办理其他专项审批文件前置条件的限制。在重大项目立项阶段,各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同步“并联”办理,不等不靠,节省办理时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互连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审批进程网上抄告和信息共享。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项目业主逐个部门办理。
市发改委负责密切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并提出需要市领导出面协调相关事宜的具体建议及计划安排。
第五条推动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已立项或取得“路条”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开工条件,并对项目所涉及征地拆迁、“七通一平”等工作负全责,保障项目一经批复或核准,能够立即开工建设。对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制定形象进度月度计划,明确节点工期,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形象进度月度计划应抄报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推动建成项目尽快投产达效。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尽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备案,向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总价款的85%,绝不允许未决算、未竣工付清工程款。尾款拨付在留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拔付。已具备生产条件的,项目业主要组织力量尽快试产达效,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健全重大项目拓展延伸机制。重大产业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顺应市场需求与变化,安排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开展延伸项目研究谋划,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重大项目领导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总体指导、督促和协调。建立市、县政府领导、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包抓重大项目制度,完善“一个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主体、一个服务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优化重大项目建设环境工作模式,形成全市上下贯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的重大项目推进服务格局。
第九条全面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目标责任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由项目业主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重大产业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建立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应协调相关单位每月召开会议,听取项目单位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应经常深入项目单位了解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巡回服务,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单位排除困难、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对重大项目予以倾斜,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对特别重大项目用地实行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重大项目建设,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募集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应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融资事宜,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帮助项目业主设计、安排切实可行的项目融资方案。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项目督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发改委等部门定期组织督查、通报情况、限期整改,对重大项目推进计划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随机抽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项目跟踪审计机制。市审计局对重大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定期通报跟踪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严格重大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重大项目投资控制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对超过标准总投资额5%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原审批部门报告,由原审批部门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概算;对超过标准总投资额5%-10%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报告时,要对造成超投资的成因做出认真分析,由原审批单位报请市县(区)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是否调整概算;对建设过程中不按审批文件执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增加,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七条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发改部门、统计部门每月月底,将本辖区内统一口径后的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完成及进展等情况进行汇总。市发改委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县(区)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形象进度、投资完成、资金到位等情况,每月定期向全市通报,并向市委、政府报告,分析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项目推进进度评价制度。市、县(区)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每月一调度,通报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讲评工作,分析问题,研究对策。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市、县(区)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依据重大项目年度推进计划,对责任单位的项目组织、计划实施、服务保障、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效能考核范围,并作为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工作推进有力、服务优良、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完不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重大项目推进职责不力、违反优质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承诺的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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