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固原市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固原市2013年度耕地保护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保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全面履行,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紧紧围绕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要按照考核程序规范、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清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奖惩分明原则。考核工作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对耕地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目标责任履行不到位、违规违法严重的,要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503.8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其中:
1、原州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5.47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68万亩);
2、西吉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4.99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8906万亩);
3、隆德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77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8.1797万亩);
4、泾源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5.98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39.5亩);
5、彭阳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0.59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5.7328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其中:
1、原州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4.37万亩;
2、西吉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9.43万亩;
3、隆德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34万亩;
4、泾源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78万亩;
5、彭阳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0.26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规范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管理,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
(四)耕地保护管理。占用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征地补偿规范兑付,先行用地按时报批。
(五)土地整理。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整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按照自治区下达任务及要求,按时完成中南部生态移民土地整理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六)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三、考核方法
市政府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各县(区)对所辖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20分)
1、耕地保有量(18分)。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对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县(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8分。
2、建立“耕地保有量台账”(2分)。各县(区)的“耕地保有量台账”建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填报及时,得2分;发现一起数据填报不准确或漏填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县(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0分。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十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8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县(区)、乡(镇)、村三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且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落实。(2分)
县(区)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没有年中或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3)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建立。(2分)
按照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各县(区)政府建立了“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认真落实的,得2分。未建立该项制度的扣2分,每发现一宗未认真落实此项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县(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3分)
县(区)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3号)要求,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土地开发项目的,得3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2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5分)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制度。(2分)
各县(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全面落实了“先补后占”制度的,得2分。年内,辖区内每发生一起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建立。(2分)
各县(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相关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2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每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发现1宗未及时登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管理。(2分)
各县(区)按要求上报当年占补平衡项目实施计划、年末按计划组织验收的,得1分;不按计划上报验收的,扣1分。项目报备时,资料完整、坐标准确的,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4、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3分)
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有立项、初步设计、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凭证、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手续和资料的,得3分。考核中,每发现1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5、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3分)
各县(区)应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截止2013年12月31日,各县(区)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耕地结余均达到30公顷以上的,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6、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3分)
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印发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2〕13号)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的,得3分。年内每发现有1宗未及时、足额征收或按规定使用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耕地保护管理。(11分)
1、年内占用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2分)。
根据各县(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对占用耕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中,各县(区)分别抽查2个土地报件,无违反规划占用耕地的,得2分,发现1起不符合规划占用耕地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2分)。
年内耕地保护有新的制度、措施、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切实得到有效保护。考核中,各县(区)有新的制度、措施、做法,每一项得1分,总得分不超过2分,没有的不得分。
3、征地补偿规范兑付(3分)。
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一卡通”支付等相关规定,年内未出现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资金得3分,考核中,凡发现或有群众举报经落实有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资金的,1宗扣0.5分,扣完为止。
4、“先行用地”按时报批(2分)。
各县(区)对已批准先行用地的,按照批复时限,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得2分。考核中,各县(区)发现1宗到时限未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扣1分,扣完为止。
5、耕地保护基础扎实、措施和方法得力(2分)。
各县(区)年初制定耕地保护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得2分;未制定工作计划且没有按时组织考核的,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整理。(12分)
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整治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按照自治区下达任务,按时完成生态移民土地整理项目任务的,得12分;年内,未完成下达建设任务,或受国家有关部委通报、点名批评的,不得分;受到自治区通报、批评的,每发生1次扣1分,受到固原市通报、批评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六)依法用地执法监察。(12分)
各县(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3%以下的不扣分,并给予相应的加分,在2%-3%(不含3%)的加1分,1%-2%(不含2%)的加2分,1%以下的加3分,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加4分。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不含5%)的扣2分,达到5%-8%(不含8%)的扣5分,达到8%-10%(不含10%)的扣8分,达到10%的扣10分,达到10%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2分(以2012年度“卫片”、“一张图”和“预警”数据为准)。
四、考核步骤
年初,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县(区)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县(区)政府在年中和年末组织两次自查,并于6月20日、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中,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末,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牧、统计、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达到85分以上的,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1.5万元;90分-95分(不含90分)的给予二等奖,奖励1万元;85分-90分(不含85分)的给予三等奖,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或本年度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被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或市人民政府约谈的;被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纳入问责范围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被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未完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均取消评先资格;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指标解释
附件
指标解释
1、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2、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十项制度”;保护责任为市对所辖的县(区),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区)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3、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4、耕地保护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相关规定,对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先行用地”按时报批及征地补偿资金到位等进行考核。
5、土地整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67号)的相关规定,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考核。
6、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