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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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有力有效保护耕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2011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保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全面履行,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紧紧围绕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要按照考核程序规范、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清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奖惩分明原则。考核工作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对耕地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目标责任履行不到位、违规违法严重的,要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502.73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其中:
1、原州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5.47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68万亩);
2、西吉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4.29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8906万亩);
3、隆德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67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8.1797万亩);
4、泾源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5.98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39.5亩);
5、彭阳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0.32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5.7328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其中:
1、原州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4.37万亩;
2、西吉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9.43万亩;
3、隆德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34万亩;
4、泾源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78万亩;
5、彭阳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0.26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规范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项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三、考核方法
市政府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各县(区)对所辖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20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对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凡县(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4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凡县(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
2、保护制度(2分)。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11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县(区)、乡(镇)、村三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且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落实(2分)。县(区)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没有年中或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3)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建立(5分)。按照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各县(区)政府建立了“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认真落实的,得5分。未建立该项制度的扣5分,每发现一宗未认真落实此项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县(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县(区)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3号)要求,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土地开发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6、千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5分)。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8月底前,建立了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并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验收,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提供“批、查、补、调”等用地监测的,得5分。未完成的县(区),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8分)。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制度(4分)。各县(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全面落实了“先补后占”制度的,得4分。年内,辖区内每发生一起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建立(4分)。各县(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并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6分)。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4、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4分)。各县(区)应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截止2011年12月31日,各县(区)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耕地结余均达到30公顷以上的,得4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0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8分)。根据各县(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县(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8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8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2分)。各县(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且账目清晰、规范的,得1分。检查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2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1分。每发现一次少报、迟报相关报表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12分)。各县(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3%以下的不扣分,并给予相应的加分,在2%-3%(不含3%)的加1分,1%-2%(不含2%)的加2分,1%以下的加3分,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加4分。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不含5%)的扣2分,达到5%-8%(不含8%)的扣5分,达到8%-10%(不含10%)的扣8分,达到10%的扣10分,达到10%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2分(以2011年度“卫片”、“一张图”和“预警”数据为准)。
四、考核步骤
年初,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县(区)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县(区)政府在年中和年末组织两次自查,并于6月30日、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中,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末,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和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达到85分以上的,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1.5万元;90分-95分(不含90分)的给予二等奖,奖励1万元;85分-90分(不含85分)的给予三等奖,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未完成、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解释
附件:
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解释
1、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2、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九项目制度;保护责任为市对所辖的县(区),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区)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建立全区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提供“批、查、补、调”等用地监测管理依据。
2、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4、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
5、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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