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0〕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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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0〕110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形成科学、统一、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也是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二是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三是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是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等方面内容的。
(二)清理任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法制办)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制定的部门清理;部门联合发布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市委、政府联合发布的,由市政府办会同市委办组织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被指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清理中一并处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过清理没有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确保顺利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法定程序,未集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或者年度制定计划,适时加以修改。各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韩英联系电话:2088879),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清况,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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