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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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银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2011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水平,保证我市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指标解释
(一)耕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银川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市、区)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建立全区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提供“批、查、补、调”的用地监测管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不含农垦)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1.5万亩。
1灵武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129万亩;
2、永宁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5354万亩;
3、贺兰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9032万亩
4、兴庆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7万亩;
5、金凤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61万亩。
6、西夏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5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29.16万亩。
1、灵武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8116万亩;
2、永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0264万亩;
3、贺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9177万亩;
4、兴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8万亩;
5、金凤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4789万亩;
6、西夏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5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规范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项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三、考核办法
银川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农场)对乡(镇)、
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20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县(市、区、)耕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乡、镇的,则该县(市、区、)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20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乡、镇占县(市、区、)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4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县(市、区)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乡、镇,则该县(市、区)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乡、镇占县(市、区)所辖乡、镇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
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11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落实。(2分)
县(市、区)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县(市、区)没有年中、年终自查并形成报告的,不得分。
(3)县(市、区)政府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5分)
根据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要求,县(市、区)级政府建立了“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落实了此项制度的,得5分。县(市、区)未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不得分。每发现一宗未认真落实此项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县(市、区)财政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3号)要求,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6、千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5分)
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8月底前,建立了全区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并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验收,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提供“批、查、补、调”用地监测管理的,得5分。县(市、区)未建立了全区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并未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验收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8分)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4分)
县(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了先补后占制度的,得4分;未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的,不得分。
2、耕地占补平衡台账。(4分)
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每发现一宗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及时登记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4、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4分)
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截止12月31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县(市、区)储备库中耕地结余达到30公顷以上的,得4分。县(市)内未达到储备结余面积30公顷的,不得分。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0)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8分)
根据各县(市)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县(市)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8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8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2分)
各县(市、区、农场)应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的,得1分。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2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1分。每发现少报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12分)
县(市、区)行政区域年度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的,得12分。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8%(不含8%)的扣5分,达到8%-10%(不含10%)的扣8分,达到10%的扣10分,达到10%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2分(以2010年度“卫片”、“一张图”和“预警”数据为准)。
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在3%以下(不含3%)的予以奖励加分,达到2%-3%(不含3%)加1分,达到1%-2%(不含1%)加2分,达到0-1%加3分(不含1%)。
四、考核步骤
年初,银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县(市、区)、乡(镇)、村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县(市、区)每年分别组织2次自查,并于6月20日、11月30日前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中,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各各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终,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审计、监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统计、人力资源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五、奖罚措施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达到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予以奖励,具体为:考核结果达到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10万元;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奖励8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未完成、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评先资格;对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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