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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东署办〔2012〕119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东署办〔2012〕119号
各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培育、规范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调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有效增加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全区用地粗放、土地出让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全区各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近年来更新调整不及时,地价标准偏低,土地一级市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实际,行署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确保基准地价的现实性,使其成为土地市场的“晴雨表”和“风向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要成立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技术承担单位,尽快组织开展工作,及早完成地价更新调整,及时发布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统一内涵,统一标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论证等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合理有序地全面完成更新工作。
三、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原则上应该包括各县县城和各建制镇。
四、各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并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行署常务会议审定,最终地价更新结果发布实施后报行署和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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