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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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根据行署安排部署,地区国土资源局于12月15日至12月18日对各县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以各县人民政府年初与行署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主要内容,考核的重点是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式:在自查的基础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地区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分值、综合评价、研究决定等次。
三、几点要求
1、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2、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原始记录、台账,有关凭证资料要齐全、真实,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3、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对责任落实、采取措施和工作创新等情况作出定性定量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制定今后改进措施。
附: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010年海东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中所载的考核内容,是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以《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确定给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指标为依据,结合全区各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明确责任、部署到位(30分)
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以各县年末土地变更调查的耕地数量与新增建设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作为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年初,行署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要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新增建设用地与耕地总量平衡(30分)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43号)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与当地耕地总量平衡,确保年度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
(一)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7号令)的规定,严格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台帐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擅自突破行署分解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
耕地保有量是指是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下达我省的规划指标在《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中分解给我区规划指标确定的耕地数量。
(三)补充耕地的责任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由申请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3、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由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稳定基本农田(20分)
(一)要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和控制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规范基本农田占用、使用和补划行为。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体系。在开展动态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年度检查制度。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
(四)更新完善相关基础资料,将二次调查中核查上图的基本农田位置、地块,落实在修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图、表、册与地块相符,做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
四、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20分)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面积和位置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按规定设立标志牌,建立州一县一镇(乡)一村的图、表、卡、册层层管理的体系。
五、考核的标准
(一)各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行署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行署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严格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管,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不得突破行署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各县行政区域内必须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台帐,使用计划指标情况须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行署对各县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束后,根据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具体是:
1、考核得分在96一100分的各奖励壹万元人民币。
2、考核得分在80一95分的,不奖不罚;但对没有完成的目标责任要限期进行整改。
3、考核得分在79分以下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对考核不合格、没有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在处罚的同时要在全区进行通报,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4、奖励经费从县国土资源局上缴县财政的土地收益中列支,具体考核工作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农牧局和地区统计局组织实施,专题报海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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