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2013〕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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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1日
海东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城市电网改造和完善农村电网工作的顺利实施,妥善解决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问题,规范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国土厅关于青海省电网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青国土资〔2010〕164号)、《青海省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参照《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工业园区曹家堡临空综合经济园核心区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东署办〔2011〕52号)、《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都县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东署办〔2013〕53号)等文件,结合海东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东市电网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
第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大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加大对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阻挠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为全市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
第七条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应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确定后,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市人民政府对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工作实施督导检查。
第四章征地补偿
第八条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管理权限以市、县(区)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第九条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由供电公司按照征地赔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种植的青苗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土地的,供电公司依据当地政府提供的赔偿清册,将各种款项直接汇入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的账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付土地。
第十四条关于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文件中的征地拆迁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占用土地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1、塔基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的面积,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如双方确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如评估低于《青海省国土厅关于青海省电网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赔偿标准,则以《青海省国土厅关于青海省电网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三)有关违规抢种、抢建现象的处理。
1、已竣工交付投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大乔木。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影响到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时,由供电公司予以清理、修剪,不再支付补偿费用。
2、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批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供电公司按照政府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栽植物的,由各级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要及时组织登记丈量并明确拆迁范围,签订拆迁协议。在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赔偿。
(四)有关其它补偿问题。
架空线路在设计阶段,要尽量避让已批宅基地、墓地、林地、规划建设用地等,因条件限制确需穿越的,供电公司应当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赔偿;在工程施工中,包括运输、基础开挖等方面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供电公司应给予赔偿。赔偿工作由当地政府协调供电公司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
第五章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电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问题,由供电公司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对电网建设涉及土地、青苗、附着物等进行实地勘察,经三方(政府部门、供电公司、赔偿单位)会签确认。
第十六条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供电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单位、个人的补偿款。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市辖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架空线路)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严格按《青海省国土厅关于青海省电网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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