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0〕11号
颁布日期:2010-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2010〕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耕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而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把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明确政府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认真落实州县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同时,县乡村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年度考核内容和主要负责人调动离任审计内容,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增强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紧迫感、责任感,落实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全州7.7251万公顷耕地和5.91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二、加大力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类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依法审批用地。除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其他非农建设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并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在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城镇建设及农牧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流转中,不准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招商引资,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不准通过修改和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不准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准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四)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各县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账,建立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责任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有关资料,并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管理。各县要积极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根据新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做到图、表、册、卡等档案齐备及州、县、乡、村四级档案备案制度,并全面完成基本农田设置新的标识牌。

三、健全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一)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地块、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奖励与处罚,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二)严格实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并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因自然灾害损毁等减少基本农田的,也应予以补划,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改造培肥制度。各县要制定改造培肥规划,并投入建设资金,组织、动员群众,改造中低产田,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稳定、质量提高。凡利用基本农田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实施科学种田新技术,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管护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

(四)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告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基本农田标志牌的统一规定,在主要公路沿线、乡(镇)、村庄所在地等显要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结实耐用、外观简朴、美观大方的基本农田标志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人和管理人。

(五)严格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听证及公告制度。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要按规定充分论证,组织听证并及时公告。因规划调整所举行的听证,要落实调整范围、用地面积、涉及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事项。

(六)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要充分发挥巡查监督网络作用,形成基本农田保护日常动态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巡查管护机制。要把“五不准”作为保护基本农田的一道红线,明确责任,深化动态巡查内容,保护人员到位,提高巡查监管的质量。

四、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监管工作,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行为。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利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对经核查属实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或损毁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和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要求各县于2010年6月底完成基本农田建档立卷工作,并通过省国土厅验收。州政府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对领导重视不够、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力的地区将进行挂牌督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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