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15﹞12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2015﹞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8月28日
海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指挥体系
3.2主要职责
3.3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3.4组织指挥体系救灾应急流程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情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海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州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西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针对我州自然灾害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州发生的洪涝、干旱、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为州政府自然灾害类的综合专项预案,以自然灾害救助为主并扩展对其他灾害的救助。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
社会团体的作用。
(5)依法加强应急管理,积极开展预案演练,推进应
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市(县、行委)或多个州属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雪灾、冰雹、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
因灾死亡牲畜2000头只(羊单位)以上。
2.2发生4级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致使死亡1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间以上。
2.3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死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特殊情况,上述启动标准酌情降低。
2.5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指挥体系
3.1.1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工作。指挥部由以下人员及单位组成: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指挥长,分管农牧、经济、民政、地震的副州长和海西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协助副州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州民政局、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海西军分区、州公安局、武警海西州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商务局、州卫计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文体广电局、州林业局、州旅游局、州粮食局、州总工会、州红十字会、海西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海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海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海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3.1.2日常办事机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3.1.3救援机构:救援机构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预测评估、人员抢救、抢险转移安置、工程抢险、生活保障、交通恢复、通讯保障、宣传报道、恢复重建等工作组,分别由州相关部门组成。
3.1.4现场指挥机构:由州、市(县、行委)两级政府共同组成统一的现场指挥机构。由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一名副组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受灾市、县(行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武装部首长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州、受灾市、县(行委)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2主要职责
3.2.1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应急救灾中重大问题的处置,对救灾应急的全过程实施组织协调。根据灾情信息、灾情发展的趋势,负责调配应急队伍和物资,批拨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协调跨市、县(行委)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监督各部门、各地区履行职责,检查落实情况。派出人员赴灾区参与现场指挥和监督工作。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海西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2.3救援机构:预测评估组负责灾情、险情的检测、预测以及灾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发布次生灾情、险情预警。负责灾害损失的评估。人员抢救组负责现场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治疗、善后事宜处理。抢险转移安置组负责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抢救重要财产。工程抢险组负责水、电、路、燃气及其它受损设施的抢险工作。生活保障组负责为灾民提供吃、穿、住、医等物资保障。交通恢复组负责抢修被毁的公路、铁路、航道和救灾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通讯保障组负责灾区通讯畅通。宣传报道组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和向社会发布救灾工作信息。恢复重建组负责灾区灾后灾民生产、生活的恢复重建工作。
3.2.4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紧急抢险、人员、物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现场救灾的组织指挥、物资调运、排除险情、社会治安等工作。负责现场其它重大问题的处理工作。
3.3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实、报告灾情;提出救灾款物的调拨申请、管理和参与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指导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经发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加强救灾物资的价格监测、监管;协调交通运输、通信、物资、医药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驻军及武警部队负责协调、调集驻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物资调运、营救、转移灾民、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灾害现场的应急抢救、并协助当地政府解救危险地区群众。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保证应急抢险的基本需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情况,督促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引导灾区群众外出务工,增加经济收入,做好劳动维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灾情的调查评估和对发生气象灾害成因的鉴定。
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开展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及时提供震情报告。组织地震灾害现场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及现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防设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抗震鉴定和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计方案审定、制定抗震设防标准、重建工程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负责应急工作和转移灾民及财产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和道路畅通。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牧部门负责农牧业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指导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
卫计委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紧急救助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抗灾救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负责沙尘暴的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灾情预警信息的发布,并根据需要关闭灾区的旅游场所。
粮食部门负责救灾粮的调拨、供应等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厂矿企业困难职工的慰问并协助做好安置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并参加灾区救灾救助。
电力部门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并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
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尽快修复中断通讯,做好受灾地区的通讯保障工作。
3.4组织指挥体系救灾应急流程
自然灾害发生后,从报警开始,到应急活动结束,按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的规定,以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干线,形成联动机制,协调有序地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见附件1)。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都要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1州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州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市、县(行委)财政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4.1.2市、县(行委)财政要根据当地实际安排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增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程度、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等因素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灾后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同时各地政府适当安排救灾应急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4.1.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可以从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中安排相关救灾支出。
4.2物资准备
4.2.1救灾应急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道路、电力、通讯设施等应急抢险所需的物资和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抢险物资由州经发委、水利、交通、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电力、通讯等部门分口筹集和储备。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筹集和储备。
4.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将采购救灾物资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每年适当安排必需救灾应急物资。偏远乡镇储备10-20万元的救助物资;市(县、行委)级储备500-700万元的救助物资;州级储备1000-1500万元的救助物资。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均由本级财政列支。
4.2.3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主要以帐篷、被褥、衣物、口粮等为主,必要时可组织方便食品和饮用水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的储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营运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应急备用、信息畅通。
4.3.1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指挥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州、市(县、行委)、乡镇三级的灾害通信网络,确保自然灾害信息的及时上报。
4.3.2建立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和自然灾害评估机制。
4.3.3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救灾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应急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保障灾害现场救援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救援指挥工作的开展。
4.4.2灾害频发的市、县、行委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地震、水利、农牧、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专家,建立专家库,灾情发生后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以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驻军部队、公安、武警、消防和卫生、地震、气象等专业救援的联运机制,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也作为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转移安置灾民等抢险救援工作。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公示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发放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规范并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建立未受灾地区向受灾地区、轻灾区向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7.1合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在人员稠密区、城镇中心、易于疏散区建立或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发生灾情时方便群众就近就地避难。
4.7.2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明确指示标示,修建必须的基础设施,解决人员通道,配置紧急救助所需的生活物资和医疗救助器械,建成紧急情况下群众可避难的可靠场所。
4.7.3加强对已建设确定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规章制度,确保灾情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避难人员能得到迅速安置,有饭吃、有水喝、伤情得到及时处置。
4.7.4州经发委应有计划的安排避难场所的建设项目,不断扩大避难场所数量,对以确定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提高避难安置能力。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全面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方针、政策和原则及预防、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大力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州一级灾害管理部门对口负责对市、县、行委一级灾害管理人员及乡镇人员的集中培训。开展对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防灾救灾知识培训。
4.8.3州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部门负责对全州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进行科学预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分析灾害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及时发出预警。并建立科学的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网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灾情预报。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生活救助的,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送各类灾情信息。办公室收集、汇总自然灾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地方通报(见附件2)。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以及灾民生活方面需要紧急救援的事项等。
5.3.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草场受灾面积和牲畜受灾情况;倒塌房屋、毁坏房屋及各项经济损失。
5.3.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衣被救济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3.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靠亲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5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市、县、行委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灾情,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州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民政厅。州民政局在接到市、县、行委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州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行委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州指挥部和向省民政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市、县、行委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在接到市、县、行委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州总数据(含各市、县、行委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5.3.6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相关专家核定。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地震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7建立灾害台账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县、行委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8灾害信息发布
灾害信息发布,统一由州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抗灾救灾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各市、县、行委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抗灾救灾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10人以上;
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死亡牲畜8万头只(羊单位)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2)发生6级以上地震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连续受灾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州政府决定的其它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事项。
6.1.2启动程序
州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常务副州长报告州长后,由州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由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州长或常务副州长依照灾害特点和类别,决定由分管副州长带队在12小时内赶赴灾区,其他分管副州长根据灾害类别和发展趋势主动跟进,开展慰问灾民、现场指导抗灾救灾等工作。
(2)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和灾情信息管理,协调各救援组按其职责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灾害管理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急需的救灾物资。
(4)根据抗灾救灾工作需求,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州救灾应急款物分配方案,并尽快落实下拨到灾区。
(5)发动和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由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州慈善会等单位发动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灾救灾募捐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管理、分配和使用。
(6)认真落实国家、省、州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常务副州长报告州长后,州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2000以下;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20%;
死亡牲畜3万头只(羊单位)以上,8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发生6级以上地震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连续受灾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州政府决定的其它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事项。
6.2.2启动程序
州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常务副州长报告州长并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常务副州长依照灾害特点和类别,决定由分管副州长带队在12小时内赶赴灾区,其他分管副州长根据灾害类别和发展趋势主动跟进,开展慰问灾民、现场指导抗灾救灾等工作。
(2)州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加强信息管理,协调各救援组按其职责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灾害管理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急需的救灾物资。
(4)根据抗灾区需求,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州救灾应急款物分配方案,并尽快落实下拨到灾区。
(5)发动和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由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州慈善会等部门和单位,发动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灾救灾募捐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管理、分配和使用。
(6)及时落实州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常务副州长报告州长并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15%;
死亡牲畜1万头只(羊单位)以上,3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连续受灾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州政府决定的其它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事项。
6.3.2启动程序
州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州长报告常务副州长并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在分管副州长的领导下,由州民政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由协助分管副州长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州民政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州民政局相关科室进入应急状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加强与受灾地区的联系沟通,接到灾情信息后及时呈送局领导并编制灾情信息上报州政府、省民政厅。
(3)协调州灾害管理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州政府批准,向灾区紧急调拨州级救灾储备物资。
(4)根据灾区需求,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商州财政局制定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到灾区。
(5)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组织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及时落实州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县、行委的情况汇报。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副州长报告常务副州长并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倒塌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
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
死亡牲畜2000头只(羊单位)以上,1万头只(羊单位)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连续受灾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州政府决定的其它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事项。
6.4.2启动程序
州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分管副局长在第一时间向局长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局长报告分管副州长并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相应措施
在分管副州长的领导下,由州民政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州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带队在12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的需求,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州民政局相关科室进入应急状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加强与受灾地区的联系沟通,接到灾情信息后及时呈送局领导并编制灾情信息上报州政府、省民政厅。
(3)协调州灾害管理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的支持,根据灾区的需求和申请报州政府批准。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州级储备物资。
(4)视灾情发展和抗灾救灾的需求,在灾害发生48小时内商州财政局制定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到灾区。
(5)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组织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物资的规范使用。
(6)及时落实州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助工作稳定后,由州民政局局长报告分管副州长并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发布。
6.5.2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信息发布可通过州内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重大灾情可召集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定时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在入冬前集中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州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现状的调查和评估,核实情况。
7.1.3根据各市、县、行委政府向州政府的救助请示,结合灾情核实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救济工作方案,经州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5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7经发、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农牧补助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和分散指导建设的方式进行。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灾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州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州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7.2.2开展灾民生活状况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州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州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各市、县、行委政府向州政府提出恢复重建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州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州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民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
7.2.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疫情监测以及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灾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7.2.9经发、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广电、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所)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电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民政局负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由预案管理部门及时修订和更新。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海西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西政2007年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说明:应急救灾部分的“”表示领导关系;“”为相互配合联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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