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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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模式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体制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模式。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制定、宏观指导、监督考核等,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应管理机构。目前已由省公安厅管理的高速公路暂时维持现状。
二、人员管理
正在办理上划手续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仍归原来所属单位。正在办理招录手续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经费保障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提出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原则,省级高速交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高速交警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对业务和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路面执法办公场所保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要求,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路面执法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五、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调整及人员变化情况,调整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进度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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