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4〕35号

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淄价字〔2013〕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本批复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淄博市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4/11/32-1.pdf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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