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菏政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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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经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专题研究,现就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改制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任务目标
目前,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874家,其中,18家企业按照上市挂牌企业标准完成了股份制改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0.6%。为加快推动我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步伐,按照点面结合的原则,确定实施“五年行动计划”,即从2015-2019年,利用5年的时间,平均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到2019年年末,力争实现全市50%以上的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其中2015年9月底前,各县区要筛选出3家左右的企业,作为我市首批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试点企业,强化调度,全力推动,确保年底前全市20家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通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要基本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二是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是财务规范,家底清楚。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合法。五是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独立,企业成为真正法人实体。推动规模企业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为以后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奠定基础。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区要组成专门班子,明确一名分管领导靠上抓,逐个企业抓发动、抓落实、抓协调、抓推动。科学规划,分类指导。要对本辖区内规模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详细时间计划,把方案落实到企业,细化到月份,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上下联动,明确分工,力求实效。每个纳入改制计划的企业都要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县区政府对每一个改制企业做到一企一策,帮助理清思路,研究改制办法,明确改制时限,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加强培训指导
要加强企业改制专题培训,提高改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确保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质量。9月底前,聘请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对参与改制的市直部门、县区、企业的工作人员从改制效用、资产管理、财务规范、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每个县区培训企业不少于10家,为企业改制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激发各级、各企业公司制改制内在动力。市、县区都要组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家组,到改制企业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理清思路,制定改制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全力推动试点企业加快改制。
四、建立考核制度
加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考核,把县区规模以上企业公司制改制列入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年终对完成年度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任务的县区,在考核中加10分;未完成任务的县区,不予加分。市规模企业规模化公司制改制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公司制改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度一通报,半年一评比。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的督导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作督导活动,并对督导工作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五、加大政策支持
(一)落实财政政策。市、县区对实行公司制改制企业在财政支持上可以实行改制企业服务补贴券政策,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给予改制企业中介服务补贴,企业用政府发放的补贴券购买改制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减轻企业改制负担。市、县区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
(二)落实税费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固定资产划转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里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三)开展企业改制“保姆式”服务。凡进入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市、县区有关部门优先解决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相关方面的问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历史遗留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改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调帐,对确需检查、调帐的,需经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并建立备案制度。实行改制企业“一站式”服务,9月底前,市、县区都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审批窗口,由政府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改制涉及的各方面行政许可事项,为改制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式服务。
(四)建立改制企业清单制度。对于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具备与资本市场对接条件的优质企业,市政府每年年终发布企业名单,并列入全市重点培养企业,市直相关部门在企业项目立项、发展容量、信贷支持、债券融资、引导基金、挂牌上市等政策性支持方面开展贴身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健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市政府成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任务目标,统筹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企业改制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和推动服务业企业改制,制定服务业企业改制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金融办负责改制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调度辖区内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根据改制企业资金需求,指导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的金融需求特点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方面服务,并优先推荐改制企业挂牌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整土地规划,优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指导改制企业有效使用土地。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改制企业中介服务补贴券制度,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减轻企业税费的优惠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解决好改制企业房产手续,积极为改制企业办理房产登记,降低收费标准,按规定减免企业办理费用。工商局对改制企业股权、股东变更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加快办理速度。商务局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优质进出口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每年组织改制的进出口企业10家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改制企业“五险一金”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对改制企业有关社保政策的督导检查,并提供相关政策服务。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改制相关支持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公司制改制的组织领导,制定优惠政策,推进企业改制顺利实施。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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