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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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同政办发[2015]80号
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按照《大同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政办发〔2008〕29号)规定,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做好县级政府2014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2014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为做好考核工作,市政府制定了《2014年县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考核工作方案》)(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考核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县级自查工作,并做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整改,切实做到尽职尽责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对各县(区)自查情况,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对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面积较大、情节较重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自查工作报告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闫双善5106908
安玉东5106672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2014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的要求,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8〕2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统计局、市审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五部门)对县级政府2014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为了做好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南郊区人民政府、新荣区人民政府、左云县人民政府、大同县人民政府、阳高县人民政府、天镇县人民政府、浑源县人民政府、灵丘县人民政府、广灵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8〕29号)。
(四)《大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五)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结果、县域耕地地力评价结果。
三、组织方式
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统计局、市审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开展2014年度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统计、审计会同县(区)委组织部,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县级自查工作。
四、考核内容
按照同政办发〔2008〕29号文要求,开展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
三项指标的考核。综合年度土地利用增减变化的流量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真实、全面反映各县级政府2014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及《大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等,考核各县(区)2014年底耕地保有量情况,重点核查2014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各县(区)应对耕地保有量未达到规划目标或耕地净减少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考核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重点核查基本农田划定及分布情况。各县(区)应对基本农田未达到保护目标、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考核各县(区)2014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质量状况,基本农田占用及补划面积、地类以及质量变化情况。了解补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已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及地力变化情况。各县(区)应对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在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掌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掌握了解县(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同时掌握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逐级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掌握了解各县(区)耕地质量状况及耕地质量建设、管理、监测情况。重点掌握了解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土地复垦情况、耕地地力建设情况、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情况。了解耕地质量等级和地力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和地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各县(区)自查、五部门核查、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各县(区)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开展自查。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2014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8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将电子数据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同时,将表7、表8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农业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部门核查。通过内外业核查,对县级政府自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归纳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现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核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核实自查情况,掌握总体情况。在县级政府自查的基础上,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近年来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掌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总体情况。
二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六部门在前期内业核查的基础上,对9个农业县(区)进行实地核查,进行抽查考核。重点核实耕地占补平衡质量情况,耕地保护各项制度建设与落实、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等情况,以及相关自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发掘典型,总结经验。发掘核查县、乡(镇)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中好做法、好典型,认真总结在创新耕地保护有效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
四是分析评价,提出意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耕地保护的有关政策制度,以及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对9个农业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原因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工作的建议。
(三)综合评价。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各县(区)自查和五部门考核检查、日常监管、历年检查结果等情况,考虑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对9个农业县(区)进行“合格”与否认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同时符合规定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六、工作步骤
(一)部署考核工作(6月)。市政府制定考核方案,下发考核通知,部署县级自查工作。
(二)县级政府自查(7月)。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市政府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
(三)组织核查(8月)。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六部门组成六个核查组,由六部门各出一名副局级以上干部带队,每组负责1-2个县(区),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形成县级核查报告;向核查县(区)反馈意见,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适时召开核查组长汇报会。8月上旬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由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市国土局)另行通知。
(四)报告省政府(8月)。六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对2014年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大同市2014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考核自查报告》呈报省政府。
在部署考核工作、县级自查、开展实地核查、考核结果公布等阶段,各县(区)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导,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将选择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在有关媒体作典型宣传。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
对于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与用地指标分配、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相挂钩。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考核结果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审计局,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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