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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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使用文字报表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中止的意外事件。
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出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论其经济性质,规模大小等,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在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2.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有盈利的行为。
3.《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相关要求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优化信息处置和流通环节,加强对值班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方法,强化制度落实,明确分管领导,明确报送人员、明确报送责任,完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接报记录,建立事故信息接报登记台账,确保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落到实处。
3.严肃上报纪律,严格考核,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市安委办将对不按规定上报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将各单位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晋城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电话2027255,2023690(传真)。
附件:晋城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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