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9〕52号
颁布日期:2009-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2009年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2009年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2009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当前形势下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10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改善重点流域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及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电力行业、涉砷行业、冶铸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钢铁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开展电力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运行情况。

4、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相关企业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5、巩固对炼铁高炉的整治成果,杜绝死灰复燃。对泽州县南村镇铸造业集中区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冲天炉除尘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通过集中开展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着力推进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废水零排放技术改造如期完成,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直接排入河道的排污口设置,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

1、检查范围

黄河流域:沁河、丹河及其主要支流;海河流域:武家湾、香磨河、北召河。以上流域范围内直接排入或相当于直接排入河道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相当于直接排入,是指污水排入河道或沟渠、排污口距河道干流500米以内的排污口)。

2、检查重点

(1)重点检查并掌握企业日均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月或者按季进行水污染物排污申报;

(3)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放口标志;

(4)检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水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5)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做到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8)检查企业是否产生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9)督促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科创化工分公司、山西兰花田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天泽煤化工股份公司化工厂、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天泽永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6家企业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生产工艺废水零排放技术改造。

3、检查要求

(1)进一步强化排水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水污染物排放口,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对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未按要求规范排污口、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2)对违法建设、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对私设排污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对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流域,要采取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并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贾联亭副市长

副组长:王英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太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贺金泰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建堂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补庆市经委副主任

张建忠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曹连心市司法局副局长

任香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常根堂市工商局副局长

闫国强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喜旺市电力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贺金泰(兼),

副主任:李乾元(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6—2060316、2059911(兼传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发展改革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县(市、区)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所列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并结合我省“五•五”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基本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化工企业。

电力部门负责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实施方案、承办人及其它联系方式和动员部署情况在5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电力行业、重点流域排污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认真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达的阶段整治要求,报送摸底和集中整治情况。

(三)督查阶段(8月——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对重点流域专项执法行动进行考核验收。

(四)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0月2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10月底市环保专项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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