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09〕40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市政发〔2009〕4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按期全面完成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任务,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的减排指标,有效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污水处理厂存在问题实施限期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整改内容

1.市城区:要完成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正阳污水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一厂中控设施建设;对处理设备进行改造,出水标准要由二级提升到一级B标准;二厂要在8月底前投入运行,保证稳定达标运行;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中水回用率要达到38%;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

2.太谷县:要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完成污水处理厂中控设施建设;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

3.祁县: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确保稳定进水量、活性菌量,实现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完成中控设施建设;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中水回用率要达到38%。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要保障运行经费。

4.平遥县:要按设计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曝气系统进行改造和完成中控设施建设,确保出水水质达标;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中水回用率要达到38%;尽快明确经营主体;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要保障运行经费。

5.介休市: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确保稳定进水量、活性菌量,实现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中水回用率要达到38%;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

6.灵石县:完成污水处理厂中控设施建设;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中水回用率要达到38%。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

7.榆社县: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要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压滤系统改造和中控设施建设;尽快确定中水利用用户,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

8.左权县:要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严格按新标准全面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完成污水处理厂中控设施建设;提高活性菌量,确保出水水质达标;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

9.和顺县:要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设施建设;尽快确定中水利用用户,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

10.昔阳县:要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提高活性菌量,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强管理,确保污泥处理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尽快确定中水利用用户,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严格按新标准全面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

11.寿阳县:要提高污水处理厂活性菌量,保证出水水质达标;加强管理,确保污泥处理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10月31日前完善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确定中水利用用户。污水处理率要达到城市污水产生量的70%,出水水质达标率要达100%,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80%。

二、整改时限

各县(区、市)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输送管网建设任务要按要求的具体时间完成,其他整改任务要于9月30日前完成。

三、组织机构

为强化领导,确保按期完成全市污水处理厂的整改任务,市政府成立整改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长张璞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随亭、副市长李年善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牛革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乔迪、市建设局局长李文金、市环保局局长游树林、市监察局局长李增才和各县(区、市)县(区、市)长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整改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李文金兼任。

四、整改要求

(一)各县(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是此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每项整改内容的落实时限和责任人,采取得力措施,限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于8月5日前将整改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整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市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规范运行的管理责任,针对各个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区、市)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各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执行市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通知》、《关于规范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全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市政府将从8月5日开始组织市监察局、建设局、环保局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和规范运行进行专项督查,并核定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和处理率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缴率。

(三)市监察、建设、环保部门将从10月1日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县(区、市)将暂停审批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同时,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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