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焦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和居民搬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焦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和居民搬迁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17号

榆次区、太谷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环保法》,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全市焦化企业开展提标升级改造,实现焦化企业达标排放,促进焦化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努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环境安全,按照“底线思维、问题导向”的原则,现将我市推进焦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和居民搬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提标升级改造

根据《山西省环保厅关于推进焦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严格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84号)要求,焦化企业务必于2015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提标升级改造。限期整改期间要焖炉限产,不得组织正常生产。

二、严格执行《环保法》处罚规定

根据《环保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对逾期未能完成改造或已完成改造但仍然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期限整改并予以处罚;对超标排放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并报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三、分类从严征收焦炭排污费

根据山西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通知》(晋环发〔2014〕162号)以及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129号)规定,对达标排放企业,按照一类3元/吨、二类5元/吨标准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对超标排放企业,按照18元/吨标准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主要污染物排放日均浓度是否达标,以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控数据作为依据。

(四)加大提标升级改造资金支持力度

(一)超标排污费主要用于提标升级改造。对超标排放焦化企业按照18元/吨标准征收的焦炭生产排污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的方式,集中用于焦化企业提标升级改造补助。

(二)应抵缴排污费用于提标升级改造。因执行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政策存在时间差,对2011年全市焦化企业多缴纳的焦炭排污费,已经完成提标升级改造的企业按规定正常抵缴;对未完成提标升级改造的企业,应抵缴的排污费用于提标升级改造,待项目验收实现达标排放后按照应抵缴额返还企业。

(三)实行财政资金差别化补助。根据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原则,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按照完成提标升级改造的时间前后,给予不同比例补助支持。

五、落实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决定

根据省环保厅的决定,对限期内未完成居民搬迁任务的县(区、市)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措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